Re: [問題] 關於急診、照會
※ 引述《clerk (用心)》之銘言:
: 菜鳥醫師誤診 醫院判賠
: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10.06.15 07:24 pm
: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因指派剛取得醫師執照滿3個月的醫師為病患急診,卻未診斷出病
: 患骨折,遭病患提告求償。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醫院應賠病患新台幣337萬餘元定讞。
: 現年33歲的陳姓女子,民國90年12月間因車禍右腳劇痛,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診。
: 醫院指派取得醫師執照3個月的傅姓醫師為陳女急診,但傅姓醫師未診斷出陳女右腳骨折
: ,僅以挫傷治療,造成陳女後續看診時,診療醫師以治療挫傷方式,為陳女針灸、按壓、
: 外敷。
: 陳女因治療多時卻始終感覺不適,決定轉看骨科,骨科醫師於91年11月間,調出陳女急診
: 時拍攝的X光片,才發現陳女腳部骨折,但陳女已因錯誤診療方式,腳板數十塊骨頭移位
: ,無法癒合。陳女因而向醫院及看診醫師提告求償,要求醫療費、減少勞動力損害等賠償
: 。
: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認為,醫院指派取得醫師執照3個月的醫師為陳女急診,雖未違法,但
: 與一般民眾觀念中,前往教學醫院可受較專業的治療,明顯悖離,認定醫院有瑕疵,判醫
: 院應賠陳女醫藥費、勞動力減少損害及精神撫慰金337萬1028元。
: 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 【2010/06/15 中央社】
: 1.民眾掛急診,很多都是已經自己診斷是嚴重的病
: 2.法官也說,民眾掛大醫院急診,就是要較專業的治療
: 3.既然是嚴重的病又要專業的治療…
中國時報【洪璧珍/彰化報導】
二林某國小五年級洪姓女老師,在課堂上以板擦丟擊學生,不慎打中一名學生左眼而失明
,家長提出國賠訴訟,要求洪老師與校方各賠二百九十萬;但法官依國賠法認定洪老師不
必對被害學生負賠償責任,判決校方應給付一一一萬。校長表示會與律師研究後上訴,並
向洪老師求償;而洪老師在獲悉判決結果並有媒體向校方查證後,請假提早離校,未表示
意見。
本案發生於前年四月三日,擔任五年級導師的洪老師為了維持上課秩序,突然拿板擦丟擊
學生,卻失手打中一名學生的左眼,致受害學生的左眼球鈍挫傷併角膜上皮缺損、玻璃體
出血併黃斑部破洞的傷害,經治療後,視力無法回復,左眼全殘。
事發後,家長除控告洪老師過失傷害,也提出國賠訴訟,計算受害學生喪失勞動力為五三
%,加上受害學生小小年紀即得忍受手術痛楚及失明的恐懼,除影響學習,更衝擊將來事
業、交友及婚姻生活,要求精神賠償三百萬。
法官審理後雖認為家長要求國賠有理,但指出,依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洪老師身為公務
員,因其過失不法侵害學生身體成傷,家長得向其所屬機關請求國賠,不得依侵權行為請
求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洪老師對受害學生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學校既未能防範實施體罰在先,事發後受家長國賠請求時,拒絕賠償卻極為迅速
,在收受書面賠償請求的隔天即作成拒絕賠償理由書,可見校方未進行任何協議程序,直
視國賠法規定之協議先行制度如同具文,實為不良示範。審酌家長的請求,法官認受害學
生左眼殘障失能標準以三○%為洽當,依霍夫曼公式與最低基本工資計算,加上精神賠償
以六十萬為洽當,校方應賠償一七一萬七千餘元,由於之前洪老師已先後給付六十萬給家
長,扣除這筆錢,校方應付一一一萬,本案還可上訴。
這樣的賠款比例....讓人無言
337vs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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