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療的法律責任
對不起 亂入一下
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此法是否存在?或只是一個big joke?
1.醫生救人理所當然 至少在我們的誓言是如此
2.醫生不會去害人
現在糾紛那麼多 更不會!(這句話其實是多餘的
一位正常的醫生當然不會去害妳啊 當然是想把妳治好啊
或至少在現在 依法行醫啊)
3.如果1 and 2成立 那醫生的行為大部分是正當的(這樣講是不是太保守?)
為何還要受刑法制裁?
在英國 過失責任要成立
須四點逐一審查
duty of care
breach of standard of care
casuality
damage
(Reference在下面, 含有名的bolam test)
在台灣 結果論成敗 法官心證該注意要注意
醫師/消防大哥/護理師/專科護理師都成了罪人
台灣最大黑幫居然來自醫療業....
各位板上高手有沒有什麼想法
上面講的純粹個人心得 沒有EBM
但大家可上網GOOGLE這篇 "英國醫療糾紛判例之啟示"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MW (( ̄y▽ ̄)╭)》之銘言:
: : 癌症手術手術真的是非危及嗎? 這還要看癌症被發現當時的期別
: : 而且癌症是越快處理掉越好 放越久 就越增加了轉移與惡化的風險
: : 不過緊不緊急的分類大可以慢慢再討論 可以就像急診分五級慢慢分
: : 重點是在於一般民眾的醫療知識教育
: : 他們總是會說 "我怎麼知道我的病緊不緊急!? 我覺得很急阿!"
: 醫師法第 21 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病人若主張自己是危急病人強制醫師締約,自然應該放棄相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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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4.24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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