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療的法律責任

看板medache (醫療心酸)作者 (寒夜之哀傷)時間13年前 (2012/08/18 00:49), 編輯推噓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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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會覺得當初第一個想把"醫療業"當作"醫療服務業"經營的傢伙是天大的罪人 (那傢伙到底是誰阿= =?) 但也是我們自己再跟病人說明時都自動避免掉 "不保證絕對能醫好" 請問一下有那一家醫療院所敢在 "說明書" "同意書" "門口看板" 強調"不保證絕對能醫好" 無論我們行為正不正當 當我們跟民眾一樣陷入"醫療是萬能的" "看醫生病就能醫好" 這樣的思考邏輯盲點時 我們就很容易做出錯誤的行為... 所以能怪民眾嗎? 亦或這錯誤是我們自己造成的? ※ 引述《Skytime (神姿道)》之銘言: : 對不起 亂入一下 : 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 此法是否存在?或只是一個big joke? : 1.醫生救人理所當然 至少在我們的誓言是如此 : 2.醫生不會去害人 : 現在糾紛那麼多 更不會!(這句話其實是多餘的 : 一位正常的醫生當然不會去害妳啊 當然是想把妳治好啊 : 或至少在現在 依法行醫啊) : 3.如果1 and 2成立 那醫生的行為大部分是正當的(這樣講是不是太保守?) : 為何還要受刑法制裁? : 在英國 過失責任要成立 : 須四點逐一審查 : duty of care : breach of standard of care : casuality : damage : (Reference在下面, 含有名的bolam test) : 在台灣 結果論成敗 法官心證該注意要注意 : 醫師/消防大哥/護理師/專科護理師都成了罪人 : 台灣最大黑幫居然來自醫療業.... : 各位板上高手有沒有什麼想法 : 上面講的純粹個人心得 沒有EBM : 但大家可上網GOOGLE這篇 "英國醫療糾紛判例之啟示" :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醫師法第 21 條 :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 病人若主張自己是危急病人強制醫師締約,自然應該放棄相應的權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02.81

08/18 01:47, , 1F
這世道 醫生還會有醫療萬能的迷思 只是讓自己萬劫不復而已
08/18 01:47, 1F

08/18 01:47, , 2F
所以敵人是萬惡的老闆!!
08/18 01:47, 2F

08/18 01:48, , 3F
分享一下之前在醫院給某位病人簽的化療同意書...
08/18 01:48, 3F

08/18 01:49, , 4F
08/18 01:49, 4F

08/18 08:59, , 5F
讚啦!!!
08/18 08:59, 5F

08/18 09:00, , 6F
不過可惜字太多 不夠精簡 對認知功能不佳的刁民來說
08/18 09:00, 6F

08/18 09:01, , 7F
理解度可能還是不高XD
08/18 09:01,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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