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療的法律責任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1Fjb-wqq ]
: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看板: Policy
: 標題: Re: [政策] 醫療行為應該去民刑事化
: 時間: Fri May 18 22:41:59 2012
: → stevegreat08:廢了健保你就可以接受民刑化嗎?是這個問題嗎... 05/17 20:47
: 雖然我相信沒有政客敢讓健保倒閉,不過既然你問了,
: 我就說說如果沒有健保,我心目中理想的體制
: 當然此制度還是必須要有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去刑化為前提
: 我想至少應該拆成兩部分
: 1.非危急病人(如癌症手術.....)
: 2.危急病人(如車禍重傷病患)
: 1.非危急病人(如癌症手術.....)部分
: 此部分因為並無時間急迫性,可以容許足夠的時間讓自由市場運作
: 首先交易的醫病雙方都應作資訊揭露
: 醫方應揭露該疾治療與不治療的風險,即目前的告知義務範圍
: 病方則應揭露其自我評估如果因病導致死亡或失能會產生的預期損失金額(即各項民事上之損害能請求範圍)
: 再來就是醫方根據病情及自身手術死亡及失能機率,評估其風險成本,定出醫療費用
: 病方則可以到不同醫療機構以同樣基準條件詢問醫療費用,比價後到他最能接受的地方接受治療
: 當治療造成死亡或失能發生時,醫方應依病方所定之死亡或失能會產生的預期損失金額進行賠償
: 那這樣的體制是否會出現以下幾類問題呢?
癌症手術手術真的是非危及嗎? 這還要看癌症被發現當時的期別
而且癌症是越快處理掉越好 放越久 就越增加了轉移與惡化的風險
不過緊不緊急的分類大可以慢慢再討論 可以就像急診分五級慢慢分
重點是在於一般民眾的醫療知識教育
他們總是會說 "我怎麼知道我的病緊不緊急!? 我覺得很急阿!"
這個分類必定要有白紙黑字的條例 每一種疾病都要有criteria去再細分
不然只是把問題丟回醫界自行吸收 然後健保局就說 "規範與給付我們都有!"
另外價格部分我覺得原PO想得太美好了 我針對每一點做一些想法回饋
: 1)醫方是否會漫天喊價或削價競爭?
: 由於目前醫療機構很多而且醫界難有聯合行為,漫天喊價的結果病方會前往其他醫療機構
: 而削價競爭的結果會導致風險發生時醫方仍必須負擔預期損失金額
如果變成自由市場,那麼很肯定地最後一定會演變成一種公訂價,由學會或是公會內規
差異性只會出現在週邊醫材與服務項目 差異不會太大
: 2)病方是否會浮報或低報預期損失金額
: 病方若低報預期損失金額,醫療費用雖較低,但當風險發生時將只能領到較低之補償
: 病方若浮報預期損失金額,醫療費用會變很高,但當風險發生時將只能領到較低之補償
像怪醫黑傑克一樣 治好後你要把以後收入分一半給我是不可能發生的
就像你找人來修房子 結果水電工依據你的房價、地價來收費 你也不會接受
: 3)醫方是否會避開高風險的手術?
: 對於疾病風險的評估醫方掌控的資訊往往比病人來的多,
: 而且是告知病人也不一定懂,但計算出來的金額卻是病方具體可了解的
: 高風險的手術基於風險計算出來的醫療費用自然會比較高,
: 由於風險成本已經預先反映在醫療費用中,醫師並無避開高風險手術的經濟理由
: 4)技術好的醫生是否會被淘汰?
: 技術越好的醫師手術發生死亡及失能機率比同業低,自估出來的醫療費用自然也會比同業低,
: 可爭取到越多病人,而技術差的醫師由於風險成本過高將被市場自然淘汰
就像之前說的 自由市場必定會產生風險分散的方法
高風險的病人多半是因經濟弱勢無法好好照顧自己才讓自身的疾病變很嚴重才就醫
然後依據他的風險你給他一個他不能負荷的金額 我想這結果就是美國的醫病雙輸
技術好的醫師更沒理由要降價,你有看過五十嵐的珍奶降價嗎?
初出茅廬的醫師因需負擔高風險而訂出高手術價碼? 這一看就覺得可笑
新開的商店多半是先折價優惠吸引客群 新手也是要練刀才會變大師
依你的想法 很快地外科醫師就會消失無蹤
: 5)病方是否會受訟累之苦得不到救濟?
: 由於金額是病方自行填報,不需經過訴訟即可依當初填報之契約取得救濟
: 窮人賺的錢少,能負擔醫療費用少,但生活費用相對也較少,填報之金額較低,算出之醫療費用也會較低
: 富人則反之
: 當然如果醫療機構之規模不夠大,自然會找保險公司承保,使風險能夠合理分攤
要解決的方法很殘酷 但很直接有效
就是幫人命訂價 訂出賠償上限 針對各種情況做出限制
讓風險循環有個終止點 醫師保險費不會年年飆升 不會轉嫁到醫療費用去
苦到誰? 律師
但是這還要去看故意與過失的區分 過失就不能走刑事 法官們這就要跳腳了
: 2.危急病人(如車禍重傷病患)
: 此部分因為有時間急迫性,無多餘時間讓自由市場運作
: 醫師和醫療機構被法律賦予強制締約責任,導致醫方明知賠錢的契約也得接受
: 既然醫方失去締約選擇的權利,病方也應有相對之退讓,方符公平原則
: 此部分雖不排除民事賠償,但應該要訂立賠償上限,
: 而非無限制填補病方的預期法益損失,否則賠錢生意還是沒人要做的
美國是醫療自由市場的爛例子 儘管他們也不是完全自由
每一件事的改變都需要犧牲 而補救這些被犧牲的部分就是要靠道德
不可能有完美的制度 只看我們打算犧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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