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安全與醫療糾紛
剛剛看到有人談及醫師總是擔任最前線的被告,讓我想到之前聽的這個講題
「病人安全與醫療糾紛」 主講人:宋永魁教授
內容有一些有趣的論述與數字,順便PO上來的跟大家分享吧
===============================內容=======================================
1970年以來,醫師被告漸漸頻繁,法院要求的賠償金額也大幅提昇,這樣的
醫療糾紛訴訟讓醫師心理大受打擊,對法律制度也感到不耐煩與厭惡。
有16%的醫師承認在行醫生涯中曾發生過「醫療錯誤」
但是並非所有「醫療錯誤」都會引起「醫療傷害」!
所謂的「醫療過失」,在法律上指在執行醫療行為時,因為治療標準未達當時
專科中之專業水準,導致病人傷害或死亡!因此錯誤之出現只是必要條件,非
充要條件,即使有醫療錯誤的發生,也未必引起醫療糾紛的爭議!
OoOoOoOoOoOoOo台灣的醫師oOoOoOoOoOoOoO
台灣每年約有11%醫師發生醫療糾紛,易被告的危險群包括:
1. 年紀大的醫師
2. 男性醫師
3. 從事外科、婦產科、骨科、麻醉科、高所得者等
而其醫療糾紛分成兩類
一、「醫療相關」
用藥不當、手術不當、異物留置體內、輸血疏失、診斷錯誤
病人窒息、密醫、院內感染等
二、「非醫療相關」
轉診延誤、偽造醫療記錄或診斷書、護理人員或護佐過失
儀器設備的瑕疵、緋聞、性騷擾、違反人體試驗
言行不當、態度不佳、財務糾紛等
而在台灣所有醫療糾紛鑑定案件中,90%均以醫師為對象!
訴訟原因:
1. 醫療失當(24%)
2. 手術不當(15%)
3. 誤診(11%)
採刑事解決約78%,民事約11%!
鑑定結果判定「無過失」者佔61%
「有疏失」者佔12.8%
「可能有」者佔6.5%
「無法認定」者佔6.3%
(所以!大部分的醫療疏失皆是無過失的!)
40%醫療糾紛多發生在公立醫院,1/3在醫學中心
每位醫師需付出13,690,律師費18,355元
換言之,其中四成是補償病人,其餘六成是交易所需(律師賺走了!)
在台灣,如果病患自行和解,有42%的病人因此獲得金錢補償
10%病人會透過司法訴訟,其他多會放棄或撤回訴訟!
OoOoOoOoOoOoOo疏失的因素oOoOoOoOoOoOoO
根據美國哈佛大學報告,全美約有3.8%病人發生醫療不良,約有1%
發生醫療疏失。而這些逐漸增加的因素包括:
1. 社會意識型態改變、消費意識高漲
2. 媒體推波助瀾
3. 社會敗壞、公權力不彰只好自力救濟
而建議改善方式為:
1. 事前充分解釋與溝通
2. 不要給病患或家屬過多的期待,因為期待一旦不符,糾紛易發生!
台灣發生的原因大致包括:
1. 不當的醫病關係
2. 不當醫療
3. 設備或管理的疏失
4. 病歷記載疏漏或錯誤
5. 診斷書或各類證明書內容記載不當
6. 意識能力失控之空發壓力(!!!!)
7. 性騷擾(!!!)
OoOoOoOoOoOoOo審議委員會oOoOoOoOoOoOoO
民國76年成立醫事審議委員會,根據醫療法第75條規定,至少要有1/3
以上法律專業人士及社會人士擔任委員!
由於他們鑑定的過程非常冗長,深為醫護人員所懼。
鑑定委員會是被動受理司法或檢查機關委託鑑定,同一案件可多次鑑定!
但是他們排解醫療糾紛的障礙包括:
1. 大家習慣把醫學視為完美無缺,忽略人會犯錯的天性,因此立場不同
解讀有異,易起糾紛
2. 病人一般是帶病求醫,萬一發生醫療傷害,很容易會歸罪因病人原來
病況就很嚴重了,試圖掩飾醫療傷害,有混淆之嫌,錯誤不易被揭發!
3. 在法律尚無去刑化之前,醫護人員不會主動提報,坦承自己的疏失!
4. 醫療錯誤及糾紛,很難利用研究從事探討,且相當耗時費力!
==================================修法=================================
所以在聽完演講後,可以瞭解其實台灣的醫師通常擔任很艱辛的角色!
醫療糾紛中其實無過失的佔多數,但是在判定時還是偏向同情病患!
不過!!
4月28日總統府公布了新修正的醫療法(並自同日施行)
第82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
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82條明文規定醫療行為採過失責任,排除了長期以來令醫界垢病
的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責任。
由此看來,此次醫療法的修正,保障了醫護人員的權益
只是相較之下,受醫療傷害的病患之權益就相對地被犧牲了!
因為這樣的修法引起許多的質疑
社會大眾多半認定台灣現在實力不平衡的醫病關係中
要病人這一方去舉證醫生醫療有過失,實在是相當困難
尤其大部分的過失是非常難確認與鑑定的!
(加上需由病患舉證,但是多數資料其實是在醫方手中)
因此不少人擔心病患從此處於劣勢,加上醫學屬於高度專業
這樣的結果與保護病患權利的原則是否是背道而馳?
故此有人說這二十年來的大修法,竟然是傾斜的醫療法!
他們認為無過失責任會導致醫師的「防衛性醫療」,
對病患並非有益!且減少了病患的相對保護!
並憂心本來兢兢業業的醫療業務從事者,因其新法律的保障
(抑或仗勢自身專業),而多了藉口與推託,少了責任跟負擔!
其實由上面可以看得出醫病關係的惡劣!
似乎保障了醫師等同於剝奪了病患權益?
而非是醫療品質的昇華與助力!抑或醫事人員的鼓勵!
不過這次的修法,至少可以感受到各方對醫療行為對是否適用
消保法已漸有共識!
「醫師同樣也是人」會被日漸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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