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醫療疏失不應以刑事處理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jennykam (我覺得你才是神經病ㄚ)時間19年前 (2005/03/31 01:3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來吧 不要看這我討厭的人文章 我沒有看完內文
我個人介紹我最近看到一文章
是我認識長官推動法案
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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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本文由衛生署提供
行政院衛生署表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業經行政院於二月廿四日院會審查通過
,將函送立法院審議。
減少不必要醫療訴訟 改善整體醫病關係
鑑於近年來醫療糾紛案件,日漸增加,影響醫病關係和諧。又醫療糾紛有無過失,
無法單憑治療結果,即可遽以論斷,有些源自於病程發展之必然結果,有些起因於醫病
雙方之溝通不良,如能妥善加以愷切說明,事先做好適當溝通,即可消除彼此爭議,避
免提起醫療訴訟,維持醫病關係之和諧,減輕其對社會之衝擊。又病人提起醫療訴訟,
有些只是希望獲得金錢補償,因此,如能透過良好調解機制,讓病人在提起醫療訴訟之
前,經由調解程序,取得溝通管道,即可減少不必要之醫療訴訟,對整體醫病關係之改
善,可產生正面良好之效果。
調解強制、仲裁任意 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
現行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固已明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設醫事審議委
員會,辦理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惟其調處作業,仍屬任意規定,且對調處要件、
調處程序、調處效果之規範,付之闕如,無法有效處理醫療糾紛。為期建立醫療糾紛適
當處理機制,強化醫療糾紛調解功能,增進醫病溝通管道,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衛生署
乃研訂本草案。
衛生署表示,該草案係採「調解強制、仲裁任意」原則,明定醫療糾紛事項,於起
訴、告訴或自訴前,應先依本法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立者,經雙方同意亦得訂定仲裁
協議,依該法規定聲請仲裁,使醫療糾紛能有更便捷之處理管道,讓病人於提起醫療訴
訟之前,經由調解程序,取得溝通管道,給予適當道義補償,進而有助改善醫病關係,
促進社會整體公益。惟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亦可聲請將該事件移送司法機關審理,並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提告訴、自訴或起訴,確已兼顧護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 引述《Nightman (Klee~Klee~)》之銘言:
: ⊙郭正典
: 謝炎堯教授的「公正審理醫療糾紛訴訟以抑制抬棺抗議」一文 (自由廣場,十二月二
: 十二日)指出我國醫療糾紛的嚴重性,也指出我國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的不合理,筆者深
: 有同感。
: 我國八成以上的醫療糾紛都採刑事訴訟處理,相較於歐美日等「外國法」主要以民事責
: 任來追究醫療過失,不輕易動用刑事追訴而言,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可說是比較法上
: 的特例。我國偏好使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固然很不利,對於病家而言也不見
: 得有利,因為病家贏得刑事官司的機會通常比民事官司來得小,訴訟時程也拖得久,等官
: 司勝訴拿到賠償時已身心俱疲了。因此有些民眾乾脆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請地方有力人
: 士介入斡旋,或採取抬棺抗議的方式直接施壓,形成我國特有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式,而且
: 是很不文明的模式。
: 我國醫療疏失處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主要有:一、病人及家屬提起刑事告訴時不需繳交裁
: 判費,官司贏了當然可獲得賠償,官司輸了也沒損失;二、刑事訴訟一經發起即可由檢察
: 官主動偵辦及舉證,大大地減輕病人及家屬的舉證責任;三、希望用刑法的威嚇力逼使醫
: 師和解,並拿出高額的賠償金;四、刑事告訴勝訴後可以附帶民事賠償。除了以上原因外
: ,國人分不清救人與傷人及殺人的分際也是我國醫療疏失的處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之一。
: 我國用來處理醫療過失刑責的法律有刑法第二八四條的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及第二七六條
: 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刑法裡,業務過失致傷害與普通傷害、重傷、義憤傷害、傷害直系
: 血親、聚眾鬥毆等罪同列,都是傷害罪。醫師一旦被認定為有疏失,即是與傷害、義憤傷
: 害、傷害直系血親、聚眾鬥毆等罪同列的罪犯,這對醫師而言,真是情何以堪!更令人難
: 堪的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 在刑法裡,業務過失致死是與普通殺人、殺害直系血親、義憤殺人、母殺嬰兒、加工自
: 殺等罪同列的殺人罪。若病人過世而醫師被認定為有疏失,則醫師將成為與普通殺人、殺
: 害直系血親、義憤殺人、母殺嬰兒、加工自殺等罪同列的罪犯,這對自認及公認所從事的
: 是高尚救人行業的醫師而言,實在很難堪。救人的醫師只要在法庭上敗訴就逆轉成傷人及
: 殺人的罪犯,救人與傷人及殺人的分際到底在哪裡?
: 在了解以上的法律事實後,不知道還有多少醫師會以自己的行業為榮?還有多少民眾會
: 認為醫療行為是一種崇高的救人行為?醫療行為的救人本質在台灣被扭曲至與傷人、殺人
: 同列的地步,崇高的醫療行為被褻瀆成準犯罪行為,難怪有越來越多的醫師會失去行醫的
: 熱情,轉而把醫療當作一種將本求利的行業,而許多民眾及法界專家也把醫療行為當作一
: 種消費行為,此外,也有越來越多的民眾動輒興訟,以討回他們自認為失去的公道!
: 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除了讓人分不清醫療行為的本質到底是在救人還是在傷害人以外
: ,在法律上也有矛盾之處。不少法界人士常說,醫師過失致病人死亡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
: 人死亡沒有兩樣,所以堅持用刑法處理醫療疏失。由於業務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所以遇
: 有卡車司機致人於死時,檢察官一定會依法主動偵查,直到證明卡車司機沒有過失為止。
: 醫療行為沒有百分之百的,醫師也不可能永遠不犯錯,故在醫院過世的病人理論上都有可
: 能是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的結果,在沒有詳加調查以前,沒有人能確定某位病患一定不是死
: 於醫療疏失。因此,如果醫療過失致死和卡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沒有不同,則檢察官應主
: 動偵查每個死於醫院的病患,直到證明醫師沒有過失為止。
: 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遇有病人死亡時,檢察官通常是等病人家屬提起告訴後才受理
: 偵辦,把可能的醫療過失致死罪當作告訴乃論之罪。顯然,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在法律上
: 有其不倫不類之處。醫師是人不是神,是人就不可能令所有病人都滿意其醫療結果。只要
: 病人或家屬不滿意醫療結果而提起訴訟,醫師就有十分之一的機會被判有過失。由於醫師
: 每天都在處理病人的疾病及其生死問題,因此十分之一的敗訴機率對醫師而言已很可觀。
: 但醫師十分之一的敗訴機率仍然令有些民眾非常不滿,所以醫療糾紛的鑑定結果才經常被
: 批評為醫醫相護,社會上才會有越來越多的抬棺抗議事件,使得醫病關係越來越惡化。
: 解決之道除了改用民事處理醫療疏失外,建立類似紐西蘭無對錯補償制度的社會保險機制
: 也是可行之道。(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教研部研究員、陽明大學內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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