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聞]醫療疏失不應以刑事處理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Nightman (Klee~Klee~)時間19年前 (2005/03/31 01:12)推噓7(7推 0噓 15→)留言22則, 5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郭正典
謝炎堯教授的「公正審理醫療糾紛訴訟以抑制抬棺抗議」一文 (自由廣場,十二月二
十二日)指出我國醫療糾紛的嚴重性,也指出我國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的不合理,筆者深
有同感。
我國八成以上的醫療糾紛都採刑事訴訟處理,相較於歐美日等「外國法」主要以民事責
任來追究醫療過失,不輕易動用刑事追訴而言,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的現狀可說是比較法上
的特例。我國偏好使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對醫師而言固然很不利,對於病家而言也不見
得有利,因為病家贏得刑事官司的機會通常比民事官司來得小,訴訟時程也拖得久,等官
司勝訴拿到賠償時已身心俱疲了。因此有些民眾乾脆採取自力救濟的方式,請地方有力人
士介入斡旋,或採取抬棺抗議的方式直接施壓,形成我國特有的醫療糾紛處理模式,而且
是很不文明的模式。
我國醫療疏失處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主要有:一、病人及家屬提起刑事告訴時不需繳交裁
判費,官司贏了當然可獲得賠償,官司輸了也沒損失;二、刑事訴訟一經發起即可由檢察
官主動偵辦及舉證,大大地減輕病人及家屬的舉證責任;三、希望用刑法的威嚇力逼使醫
師和解,並拿出高額的賠償金;四、刑事告訴勝訴後可以附帶民事賠償。除了以上原因外
,國人分不清救人與傷人及殺人的分際也是我國醫療疏失的處理偏重刑事的原因之一。
我國用來處理醫療過失刑責的法律有刑法第二八四條的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及第二七六條
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在刑法裡,業務過失致傷害與普通傷害、重傷、義憤傷害、傷害直系
血親、聚眾鬥毆等罪同列,都是傷害罪。醫師一旦被認定為有疏失,即是與傷害、義憤傷
害、傷害直系血親、聚眾鬥毆等罪同列的罪犯,這對醫師而言,真是情何以堪!更令人難
堪的是業務過失致死罪。
在刑法裡,業務過失致死是與普通殺人、殺害直系血親、義憤殺人、母殺嬰兒、加工自
殺等罪同列的殺人罪。若病人過世而醫師被認定為有疏失,則醫師將成為與普通殺人、殺
害直系血親、義憤殺人、母殺嬰兒、加工自殺等罪同列的罪犯,這對自認及公認所從事的
是高尚救人行業的醫師而言,實在很難堪。救人的醫師只要在法庭上敗訴就逆轉成傷人及
殺人的罪犯,救人與傷人及殺人的分際到底在哪裡?
在了解以上的法律事實後,不知道還有多少醫師會以自己的行業為榮?還有多少民眾會
認為醫療行為是一種崇高的救人行為?醫療行為的救人本質在台灣被扭曲至與傷人、殺人
同列的地步,崇高的醫療行為被褻瀆成準犯罪行為,難怪有越來越多的醫師會失去行醫的
熱情,轉而把醫療當作一種將本求利的行業,而許多民眾及法界專家也把醫療行為當作一
種消費行為,此外,也有越來越多的民眾動輒興訟,以討回他們自認為失去的公道!
用刑事處理醫療糾紛除了讓人分不清醫療行為的本質到底是在救人還是在傷害人以外
,在法律上也有矛盾之處。不少法界人士常說,醫師過失致病人死亡和卡車司機過失致路
人死亡沒有兩樣,所以堅持用刑法處理醫療疏失。由於業務過失致死罪是公訴罪,所以遇
有卡車司機致人於死時,檢察官一定會依法主動偵查,直到證明卡車司機沒有過失為止。
醫療行為沒有百分之百的,醫師也不可能永遠不犯錯,故在醫院過世的病人理論上都有可
能是醫師業務過失致死的結果,在沒有詳加調查以前,沒有人能確定某位病患一定不是死
於醫療疏失。因此,如果醫療過失致死和卡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沒有不同,則檢察官應主
動偵查每個死於醫院的病患,直到證明醫師沒有過失為止。
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遇有病人死亡時,檢察官通常是等病人家屬提起告訴後才受理
偵辦,把可能的醫療過失致死罪當作告訴乃論之罪。顯然,用刑法處理醫療糾紛在法律上
有其不倫不類之處。醫師是人不是神,是人就不可能令所有病人都滿意其醫療結果。只要
病人或家屬不滿意醫療結果而提起訴訟,醫師就有十分之一的機會被判有過失。由於醫師
每天都在處理病人的疾病及其生死問題,因此十分之一的敗訴機率對醫師而言已很可觀。
但醫師十分之一的敗訴機率仍然令有些民眾非常不滿,所以醫療糾紛的鑑定結果才經常被
批評為醫醫相護,社會上才會有越來越多的抬棺抗議事件,使得醫病關係越來越惡化。
解決之道除了改用民事處理醫療疏失外,建立類似紐西蘭無對錯補償制度的社會保險機制
也是可行之道。(作者郭正典╱台北榮總教研部研究員、陽明大學內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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