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分享] 侵害波波的名譽權?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落葉翻飛)時間16年前 (2009/05/15 02:11), 編輯推噓9(901)
留言1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原文恕刪。 如之前所述,我不是醫界人士,但仍關心這個議題。 又我是個法律系學生,在關心這個議題的同時,常將此做為實例題演練。 還曾經為此請教過學長姐(例如醫學生或病人可否聲請釋憲)。 但往往也顯現出我的所學尚不足。 以醫學生或病人可否聲請釋憲這個問題來說, 學期中老師才將國家組織法的部分結束,剛進入人權總論, 因此我無法解決這個議題所涉及的各種人權保障。 又這個問題也涉及到行政法,這更是我尚未接觸過的科目。 而看到這個標題~ 雖然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等等以及憲法上言論自由之保障我還沒學到, 但是我記的上憲法時,老師曾提釋字第509號(節錄):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 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 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 ,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 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 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就某方面來說,醫學生是有相當理由並確信其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 應該是沒有刑法上誹謗罪的問題才對。至於有人說在公聽會上醫學生發表的言論不當 或是有人身攻擊之嫌,這我更想不透了。 就此號釋字的意旨而言,一點都沒有涉及誹謗啊! 最後,若有錯誤或需要修正的內容,請多多包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3.95

05/15 02:12, , 1F
感謝法界人士提供意見
05/15 02:12, 1F
※ 編輯: hohuihsin 來自: 140.119.133.95 (05/15 02:16)

05/15 02:18, , 2F
感謝你的用心! 希望您也能一起關注此事件的後續
05/15 02:18, 2F

05/15 04:05, , 3F
釋憲問題可參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05/15 04:05, 3F

05/15 04:52, , 4F
謝謝你
05/15 04:52, 4F

05/15 08:16, , 5F
謝謝法學生的關心!這事真的不單是醫學生的事,更是全台灣人
05/15 08:16, 5F

05/15 08:16, , 6F
民健康的事
05/15 08:16, 6F

05/16 01:16, , 7F
說得好
05/16 01:16, 7F

05/16 11:45, , 8F
再推
05/16 11:45, 8F

05/16 16:41, , 9F
繼續推
05/16 16:41, 9F

05/18 22:22, , 10F
05/18 22:22, 10F
文章代碼(AID): #1A35xSnL (medstudent)
文章代碼(AID): #1A35xSnL (medstud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