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分享] 侵害波波的名譽權?
我看了那一篇被版友噓疑似反串因此鎖文的文章,有些資訊想與版友分享。
基本上該文重點在強調醫學生某甲在公開場合說出「五百萬買學歷」等語,
是侵害波波的名譽權,波波可以提告。
因此關於這個重點,以下有幾處依法論法來加以釐清。
1.妨害名譽:
名譽是指「個人在社會上應該受到與其個人社會地位、人格相當的尊敬或評價」。
如故意或過失逾越言論自由之範圍,侵害他人之隱私、肖像、姓名、信用,
甚至生命、身體、自由、即應分別情形依法負起民事或刑事責任。
2.刑事責任:
依我國現行刑法,妨害一般人名譽罪的適用法條包括
「公然侮辱罪」(刑法309條)、及「誹謗罪」(刑法310條)。
兩者看起來很類似但事實不同。根據司法院2033號解釋所舉之例,
某甲對不特定多數人罵乙女為娼。,情況可能有兩種:
a.如果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那麼這就叫誹謗罪;
or
b.如果只是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
也就是說,不論某甲手上是否握有乙女從娼證據,都不得向多數人說:
「乙女是娼妓!」
因為「凡未指定具體之事實為抽象之謾罵者,為侮辱罪。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損及他人名譽
者,則為誹謗罪。」
3.侵害名譽之不適用情形:
然而,如法務部解釋,
「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鉗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
因之對下列情形不予處罰:
a.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b.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I.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II.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III.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IV.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因此,綜上所述,
若波波個人或集體認為醫學生某甲在立法院的發言侵害了他們的名譽,
他們的確可以私下通知醫學生某甲,要求和解。
亦可向轄區派出所或地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請求偵辦,
或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法官審理。
然而爭點必定出在此處。
1.醫學生某甲對波波學力的質疑與公共利益有關。
2.不只是波波,任何國外醫學院畢業生要在台灣執業的資格確認,
均為1;33m可受公評之事。
因此,波波要告當然是可以告啊,這是他們的權益。
但是告不告得贏,在這個節骨眼上提告動作對他們要求日落條款的衝擊又如何,
這就很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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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如此,沒事被人告還是很衰的,
大家都還有正事要做,常常要上法院實在是舟車勞頓心力交瘁。
所以誠心建議大家,關起門來幹譙當然可以,
公開場合的言語行動,請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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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0.209.8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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