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敬邀]法醫師法之妥適性研討會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時間15年前 (2010/12/11 17: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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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法醫師法第48條之落日條款,將令現行執行法醫師業務之醫師在未來皆無法繼續合法執 : 業,為防止隨之而來的人力空窗問題,應予研議。 更可笑的是..法醫師法有保送條款 也就是本來執行法醫業務的人 可以直接得到法醫師證書 那現在在吵的人是....?? 第四十七條(本法施行前,請領法醫師證書之資格)   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法醫 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 ,執行第十三條所列之業務:   一、具有醫師資格,經司(軍)法機關委託,於國內各公私立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 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二、具有醫師資格,經國防部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聘為法醫顧問、榮譽法醫師、兼任 法醫師及特約法醫師,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前項申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25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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