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敬邀]法醫師法之妥適性研討會
: (四)
: 法醫師法第48條之落日條款,將令現行執行法醫師業務之醫師在未來皆無法繼續合法執
: 業,為防止隨之而來的人力空窗問題,應予研議。
更可笑的是..法醫師法有保送條款
也就是本來執行法醫業務的人 可以直接得到法醫師證書
那現在在吵的人是....??
第四十七條(本法施行前,請領法醫師證書之資格)
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法醫
師證書。
本法施行前,曾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之法醫師,經依法銓敘審定有案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
。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申請取得法醫師證書
,執行第十三條所列之業務:
一、具有醫師資格,經司(軍)法機關委託,於國內各公私立醫學校院或教學醫院
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二、具有醫師資格,經國防部或法務部所屬機關聘為法醫顧問、榮譽法醫師、兼任
法醫師及特約法醫師,實際執行檢驗及解剖屍體業務或法醫鑑定業務,連續五年以上。
前項申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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