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同意書的法律效力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沒有死過的貓)時間15年前 (2011/02/18 04:40), 編輯推噓7(709)
留言16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8 (看更多)
最近PGY課堂上ER的VS分享了一些訊息 八卦是... 各位要錄音/影存證時 一定要先告知病患跟家屬說我們有在錄音 不然視為違法 (還是無效證據? 晚點再去跟VS求證) 但是病方口袋插根錄音筆跑來找你釣魚不犯法 原因是病方屬弱勢方 蒐證為維護其權利 VS們跟檢察官還因此吵了一架...有沒有翻桌就不曉得了 這什麼鬼邏輯... -- 好像不是數字版? 對不起我中毒有點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9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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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病房為弱勢方是莫名其妙的預設 因為這隱含了預設醫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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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陷人於不義的不公平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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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對。只要你是在現在的當事人可以不用問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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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錄音錄影對象你不是當事人要當證物需要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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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這應該叫違法蒐証,所以證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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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要比照警方做筆錄的程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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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在誰,誰就會成為法律上的弱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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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舉證責任倒置後,醫方才是實際上的弱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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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被排除在法律的「無罪推定」原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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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無罪推定原則是用在刑法,民法還是可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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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VS們與檢方的討論 就算是當事人 醫方也要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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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去餐廳ktv消費也是弱勢方,所以餐廳設攝影機也應該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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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律規定是不用告知 只要你是談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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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就算是當事人醫方也要先告知 可能是基於檢方的"不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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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證規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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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可能根本就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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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NOUxOn (med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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