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失敗的公費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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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有板友提供本釋憲條文。
至少在在下看來,這篇條文…
一,並無說明賠償解約、行政救濟、民事訴訟解約是否可行。
(有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有點到這是有爭議的)
的確本辦法是一個民法和約(先不管其其契約性質…
有契約就該有一個合理的,公平的解約辦法。
除非,大家都認為解/違約的時候連醫師執照都必須取消掉是合理的賠償…
否則在下不認為這是一個公平的合約制度。
二、並無說明大學聯考完,
剛考取公費生的學生是否具有可簽定本公法合約的民法上效力。
只說它符合公平民法『契約』的一環。
但這裡有一個盲點 - 民法的『完整行為能力』是幾歲呢?????
(除非公費生的同意書,是監護人都同意簽名… 我不清楚)
本篇大法官釋憲,基本上只有說明公費生制度是符合民法契約規範的合約.
它是什麼樣的契約?如何救濟?契約內容是否合理?
在不同意見書與協同意見書中其實仍可見很多可以進一步釋憲、訴願的地方。
公費生無論如何是一個被時代所需要的制度。
但其契約內容的合理性,弱勢(醫學生)的權利是否被不公平對待了,
甚至我們能不能免於受到制度更改而無預警被害?
這些都是需要大家更進一步的提出意見甚至抗議的地方。
所謂的『軟土深堀』…
雖然這世界絕對不是『只要我xx,沒什麼不可以』。
但既然還有努力的空間,就更要不懈的努力下去!
我不知道這個小島鬼不鬼島,
但是我的話,我絕對不願意就這樣不明不白的死去。
不為什麼。
只因為我還活著。
我 還 活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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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5.19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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