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中中集結衝民進黨黨部陳情入國執業囉!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winniwalker (柚子)時間10年前 (2016/05/18 13:07)推噓22(23推 1噓 22→)留言46則, 21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這讓我想起我去北京念中醫的高中同學
她當初學測分數好歹也有70級分
但是她就是不願意考指考或者準備隔年學測
於是他的國防醫學系老爸把她送到了北京
一轉眼五年過去了、她應該也要開始準備要嘛USMLE、要嘛回台灣
看現在樣子她應該是準備要回台灣
我還記得她當初信誓旦旦的說:「開放是遲早的事。」
現在看來她們這群醫事台生短期間內注定是要被忽略的
但是我實在想不透這種明知機會渺茫的投機心態到底是從哪來的?
還有那些醫事台生的父母到底在想什麼?
他們難道不知道他們在摧毀子女的青春嗎?
更令我驚訝的是我醫學系上很多同學都有親戚是醫事台生
而那些同學的父母也大多是醫生
這到底是什麼樣利益集團?
這種投機性的階級複製的心態真的很驚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4.11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63548021.A.E58.html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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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是不可能成功的
1. 溯及既往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
2. 承認醫事學歷就會面臨到中國法律文憑的問題,醫生和律師等白領是連動的
3. 沒有民意基礎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3: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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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喔他爸就是某縣鳥鳥的醫生而已
跟我們班上外商銀行副總的小孩和院士的小孩不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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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吧!但是現實是學歷都不被承認,還要違反法律的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這吃相真的很
難看,而且很多子女去中國唸的都是看在學費便宜的份上,有錢的早就送到波瀾,畢竟是
合法且「一定」回的來,很多醫事台生的家庭就像我和你一樣,所以我才不懂他們在想啥
。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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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固定名額是可以討論的,我去年去菲律賓參加東協辦的Health Forum裡面某個活動
,我發現菲律賓不但學士後醫、入學競爭異常激烈,每個接待我的醫學生都超優秀,而且
菲律賓醫生薪水已經快追上台灣了.....800-5000USD是他們junior doctor的水準,而且
他們的熱門科是五大
科。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4: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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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可以討論的!而且還要像USMLE一樣只採計第一次過的成績、然後選科按照國考分
數而不
是可以灌水的校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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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五十出頭算老嗎?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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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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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要拚爹的意思,只是想要點出醫事台生無所不在到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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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好像沒有專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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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07:42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10:22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6: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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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擔心的是那些醫事台生的台灣醫學生親戚護航他們
我很多有醫事台生親戚的同學都一副:「反正遲早會開放」的調調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7:31:56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4.117), 05/18/2016 17: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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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國考越來越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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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了大法官釋憲605號
曾有田大法官的解釋為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法律主治(rule of law)的本質意涵,乃指人民按行為時法
律所創設之秩序規範決定其舉措,因為在法治國家,不能期待人民於現在行為時遵守未來
制訂之法令,此為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
後來提到
「二、「法律溯及既往」之概念應僅限於法律回溯對施行日期前已完結之事實生效,至學
術上所謂「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類型,應依「信賴保護原則」予
以審查。
關於法律溯及既往之類型,德國憲法法院之裁判見解及我國學術討論上,將之區分為「真
正溯及既往」(echte R晧kbewirkung)或「法律效果的溯及生效」(R晧kbewirkung von
Rechtsfolen)與「不真正溯及既往」(unechte R晧kbewirkung)或「法律事實之回溯
連結」(tatbestandliche R晧kanknfung):
(一)所謂「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效果之溯及生效」,即上述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所
擬處理之類型,其與「不真正溯及既往」或「法律事實之回溯連結」在法律效力上之區別
,在於後者係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對前已開始迄未完結之事實,向將來發生效力,亦即新
法將法律效果的發生,連結到其公布施行前既存之事實;而前者則指法令公布施行後,回
溯對前已完結之事實回溯生效。」
聯晟法網對此釋憲的解釋:
「不溯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
此依據當無例外,因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必有法之明文規定,也不得對未規定之事加以處
罰,更別提以新法限制舊行為。
二、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例如新法
原本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
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
需要…等等
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
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
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
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 編輯: winniwalker (223.136.27.47), 05/19/2016 16: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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