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雙刃後果(洪宗賢)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hi)時間9年前 (2016/12/29 15:50), 9年前編輯推噓6(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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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繼續戰XD : 所以,你會看到84-1原則上只適用在這些人身上 :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84-1又被稱做責任制條款 就是因為他另定所為"責任制"的勞工 不受一般工時規範 要走84-1的規範 所以才造成一堆莫名其妙的行業被劃入"責任制" 前文你也提過了 護士護理師以前就是這樣的責任制 但勞工局還有大家越想越不對 護士交完班不就下班了 是有啥責任? 真正責任制性質的工作 好比油漆師傅 裝潢師傅 他比較像是自營商 創業者 一人公司 你請這個油漆師傅來 給他多少錢 請他油漆好 他早點做完就是做完 做不完就是自己加班做完 這才叫責任制 他跟你不是老闆員工關係 純粹是契約關係 你不是他的老闆 他也不是你的員工 你請他來幫你油漆 付錢給他 他事情做完閃人 如此而已 我想講的就是 一個真正責任制性質的工作 根本不該納入勞基法阿~~ 他就是獨立作業者了 你不是他的老闆 懂嗎? 所以責任制這種不三不四的東西 在我看來更是萬惡的根源 我稱呼他是惡法 原因也在此 多少公司 假責任制之名 給予員工超量的工作 大量增加其工時 美乎責任制 根本是壓榨制 真正責任制性質 好比你跟油漆師傅 你要給他多少工作量 他就回報你多少價錢 多少工時 合情合理 這才叫責任制 那有像現在公司或醫院 給員工完全不合理的工作量 然後說這叫責任制 你要做完才可以 你跟油漆師傅這樣談看看 看他要不要接你case 所以我不想討論84-1在這裡 因為這是不三不四的東西 早該廢掉的東西 回來談醫師 我的想法很簡單 如果大家認為醫師這行業本來就是責任制性質重 那其實根本不該納入勞基法 要入就是入一般的 不然就乾脆不要 何必入個不三不四的84-1 責任制勞基法 美名責任制 跟本壓榨制 你入一個被法律保障的壓榨制度幹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2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482997822.A.D23.html ※ 編輯: Tosca (61.227.21.65), 12/29/2016 15:50:33 ※ 編輯: Tosca (61.227.21.65), 12/29/2016 1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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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油漆裝潢也未必精確;師父也可以請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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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時小弟就應該適用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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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還是回歸"勞工"的定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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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想自己當經理人或老闆的,比如夜市擺攤,本來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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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師父對顧客算責任制 對小弟當然是老闆跟員工的一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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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討厭責任制員工這個不三不四發明出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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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其名責任制 跟本壓榨制 這隨便看都知道不對勁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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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就要問,醫院的醫師階級,到多大以上就不算勞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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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來講 事情做不完 小弟時間到要下班 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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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完就老闆自己做阿 就像一堆小七加盟店都店主顧大夜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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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到人 只好自己下來扛 老闆都很心酸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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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診所也是 沒人要上的診 員工叫不動 老闆還不是要自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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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現在的思考應該是這樣 如果入勞基法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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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要想想怎麼減低後續的負面影響 比如說醫生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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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人不夠 醫院資方一定跟你說 要多請醫生 然後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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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薪水減半 正常上下班 大家會想要這樣嗎 我想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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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如果保留這一條 至少你可以說我自願入84-1 不要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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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說委任而不是僱佣的意思。那做s的小姐算買賣契約,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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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契約還是委任契約呢,超時要加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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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開放人力 保留彈性來應付最壞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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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S的小姐跟理髮師一樣 等同服務業阿 一定時間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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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做S的小姐跟老闆之間看是受雇還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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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大部分都是拆帳的 所以也不算受雇 也沒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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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有趣的是房仲啦 房仲沒底薪的 大家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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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房仲的勞健保不是房仲店再幫他保的 而是去職業工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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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沒底薪 店家提供物件給他賣 有成交就抽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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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仲介又不是勞工 也不需要符合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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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大概何時會入勞基法?明年,後年,10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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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規劃是民國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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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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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07:48, , 3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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