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末期病人同意DNR 有無法律效果?已刪文

看板medstudent (醫學生)作者 (crescentic)時間7年前 (2019/01/15 09:56), 7年前編輯推噓14(1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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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 依據本文之分析,個人有些淺見爰拋磚引玉。 —————————————————————   按依刑法第 275 條,故須於主觀上,被害人具有死亡之決意,在客觀上,同意行為人執行加工結束被害人生命之行為,始克當之。當然,受囑託殺人,係行為人受被害人直接囑託,實施殺人行為。同時,囑託,攸關生命,自應嚴格解釋,以出自被害人直接、主動、明確、真摯之表示為限。其中,囑託之內容,涵蓋方法及結果。此外,如僅囑託造成死亡之結果,未指示方法時,則由行為人選擇適當之方法。再者,若已指示方法時,則本於尊重當事人之意願,故以指示方法為限。是以,倘逾此之方法,則均難認係行為人受被害人之囑託(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參照 )。是以,在 PTT 中之該情境,本文先由刑法第 275 條論述,再提出幾個問題,後說明刑法第275 條及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關係。   查於意識清楚聆聽說明後,該 80 歲之男性病人明確地表示希望採取「不插管,呼吸喘的話給予嗎啡讓他舒服」之方法,根據上開論述,因此醫師沒有採取插管之方法,在客觀上,醫師受該 80 歲之男性病人直接囑託,要無疑義。惟,於主觀上,該 80 歲之男性病人有無死亡之決意,方才屬於本案之關鍵,亦即是否成立刑法第 275 條。不過,本文爰提幾個問題拋磚引玉   第一、病人罹患疾病屬於自然風險,此一風險之開始,可能由於本身免疫系統,因此回復健康或造成死亡。醫師對病人就疾病診療之行為,可能消滅此一風險,可能減緩此一風險。前者,風險之消滅,亦即回復健康,未造成生命法益之侵害,自不成立刑法第 275 條;後者,風險之減緩,於符合醫療實務之情形及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時,諸如簽署相關文書等,自應認為屬於容許風險。   第二、慢性阻塞性疾病是一種不可逆的慢性肺部疾病,包括慢性支氣管炎及肺氣腫,其中有90% 的成因均可歸咎於吸菸或二手菸。該 80 歲之男性病人罹患慢性阻塞性疾病,此一疾病似乎為一種不可逆之慢性肺部疾病,站在此一前提來說,死亡結果無法避免,亦即該 80 歲之男性病人之死亡結果無法避免,自然不可歸責於醫師診療之行為。   第三、觀察刑法第 275 條,可見無法由被害人之囑託,認定阻卻構成要件同意,因此在退萬步言之情形中,有無阻卻違法事由,方才屬於本案之關鍵,於此,乃關於刑法第 275 條之觀察。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相關規定)是否為刑法第 275 條之特別法,亦即相關規定是否為能否由被害人之囑託,認定阻卻構成要件同意?   閱讀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權益;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相關規定均有尊重病人及保障權益之意謂存在,解釋為尊重病人就生命之處分權,在相關規定之程序中,保障病人本於自由意志(亦即自主)為醫療或善終之權益,因此為刑法第 275 條之特別法,方屬的論。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及安寧緩和條例第 7 條之性質為刑法第 275 條之阻卻構成要件同意,因此在 PTT 中,使用「阻卻違法」一詞,應屬謬誤。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之預立醫療決定及安寧緩和條例第 7 條之不施行心肺復甦或維生醫療等問題,重心毋寧在於醫師及親屬、關係人間之關係,想為醫療實務之問題。 ————————————————————— 感謝閱讀 ----------------------------------------- 0115統一回覆 晚上好,感謝各位的回覆,這裡做個重點整理即時翻譯 1. 醫師的診療行為是法律容許的風險 2. 如果疾病造成死亡的結果無法避免,自然不能怪醫師 3. 退步言之,在構成要件成立,進入違法性的審查時,方才屬於關鍵 不過當醫師給病人簽署相關文件時,除了法律容許的風險外,還隱含著業務上正當行為, 亦即阻卻違法。 (阻卻違法 = 法律判斷診療行為是合法) 4. 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刑法第 275 條之相反 也就是說,刑法第 275 條的構成要件為病人同意,就成立構成要件 可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為病人同意,就不成立刑法第 275 條的構成要 件。 回BevyC 快速門->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47537128.A.D7F.html 1. 法律的確是有位階,不過通常指的是憲法、法律、命令 因此在法律位階中,只有領域及性質的不同,大致劃分為私法領域、公法領域、刑法領域 。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不是法學中的特別刑法,的確是一個值得思考的 一點。可是我認為不是,畢竟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應為行政法領域,或許 該相關行政法規會有刑事處罰的規定,不過最多為刑法與行政法間會有行政從屬性的問題 ,至於行政從屬性的意思是指行政法的標準作為刑法判斷的標準,例如:有沒有遵守醫療 法規常常被拿來當作刑法上有無創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因此不會有取代刑法思考犯罪的概 念,甚至沒有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的問題。 2. 本案,刑法思考犯罪的流程為,如為否定、則往下思考 一、有無符合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二、醫師的診療行為是不是法律容許的行為(減緩、消滅疾病) 三、疾病是不是一定造成死亡的結果(醫學就生命權的極限) 四、有無符合業務正當行為、依法令之行為 2. 在上開論述下,就是適用對象的範圍影響刑法的射程距離,誠如大大說的第三點 以上討論,是站在生命法益為前提 至於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原不在本文討論之列,本文僅就法 學的思考提供想法,希望各位不要覺得違反就一定會有什麼處罰而已 引述《jerry800206 (. . #)》之銘言: : 最近在研究「病人自主權利」的這個主題,之後會在媒體上發一篇專文。目前對一個 : 疑惑有個結論,但沒有非常確定,來請問大家看是否有人知道。 : 我先把假設的情境說出來,接下來說我判定的結果,再說如此判定的依據。若結論 : 不正確,還懇請大家指教,感謝! : 情境: : 今天有位 80 歲男性,過去抽菸 50 年,近年來因為 COPDAE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 : 發作),細菌感染住院多次,沒有癌症或其它末期疾病 (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之疾病),病 : 人平常平地行走時不太會喘。 : 這次病人再度發燒、呼吸變喘、痰變多且呈現黃稠,胸部 X 光顯示右上肺浸潤 (以 : 上情況表示病人高度可能又是肺炎感染)。病人來到醫院在初步給予支氣管擴張劑後,仍 : 需要使用 O2 mask (氧氣面罩),喘的情況才較獲改善。 : 因為病人喘的情況比較厲害,醫師與病人討論說明病情之後有可能惡化,屆時,醫療 : 處置有兩種方向:其一是「希望儘可能延長生命」,具體的方式是「插管後送進加護病房 : 、用呼吸器幫助呼吸」,缺點是「病人有可能肺功能無法恢復,之後呼吸器拔不掉」;其 : 二是「希望儘可能讓病人舒服」,具體的方式是「不插管,呼吸喘的話就給予病人嗎啡, : 讓他舒服」,缺點是「病人很可能因為這樣,這樣做之後他就會過世」。 : 病人意識清楚,在聆聽說明之後,很明確地表示希望採取後者的處置,也就是「病情 : 之後即使惡化,也不要接受插管」。之後,醫生讓病人簽署了相關的文件。故事結束。 : 判定: : 據我所知,不管這份文件是什麼,它都無效。也就是說,如果這位病人後來病情惡化 : 需要插管,醫生如果沒有採取插管,那麼法律會判定「當班的醫生處置有問題」。 : 理由: : 醫師將成立〈刑法〉第 275 條 的罪責,且違反 〈醫師法〉第 21 條,並因不符合 : 末期病人或其它條件,無法適用〈安寧緩和條例〉 或 〈病人自主權利法〉來阻卻違法。 : ─────────────────────────────────────── : 講完了,雖然這結論直觀上感覺就很不合理,不過照著法律的邏輯跑,我目前是認為 : ,結果應該就是這樣吧?有不正確之處懇請指正。 : 相關法條附於下: : 〈刑法〉第 275 條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醫師法〉第 21 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三項: :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 : 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 書。 :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 :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 :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一、末期病人。 :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 四、極重度失智。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 : 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 : 另外,健保對「八大非癌」末期病人之介定補充,肺部份相關疾病如下: : 四、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 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 2. FEV1≦30% of predicted。 :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 我同時也請問了 FB 大神,就也留上網址(雖然這裡人應該比較多), : 但想說有興趣的人或許可參考相關留言: https://goo.gl/PszM71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96.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dstudent/M.1547517410.A.56D.html ※ 編輯: shanmeizeng (42.72.96.44), 01/15/2019 12:29:25

01/15 12:43, 7年前 , 1F
太深奧了!小弟看不太懂,結論好像就是不會有刑法
01/15 12:43, 1F

01/15 12:43, 7年前 , 2F
第275的問題就對了?
01/15 12:43, 2F

01/15 17:31, 7年前 , 3F
阿鬼 你可以說中文嗎? 別跟我說"著毋庸議"....
01/15 17:31, 3F

01/15 17:32, 7年前 , 4F
這邊學到一件事了 我一直以為 安寧條例是阻卻違法
01/15 17:32, 4F

01/15 17:33, 7年前 , 5F
因為過去沒有安寧法條前 其實大家都認定
01/15 17:33, 5F

01/15 17:33, 7年前 , 6F
聽從病人放棄急救是殺人罪....
01/15 17:33, 6F

01/15 17:34, 7年前 , 7F
所以一直以為 安寧條例是用來阻卻違法的立法
01/15 17:34, 7F

01/15 18:16, 7年前 , 8F
想知道為何學法律的人一定都要把文寫得這麼難念
01/15 18:16, 8F

01/15 19:28, 7年前 , 9F
讓你看不懂啊,江湖一點訣,點破不值錢
01/15 19:28, 9F

01/15 20:14, 7年前 , 10F
感謝分享,可是好難懂,嗚嗚
01/15 20:14, 10F

01/15 20:38, 7年前 , 11F
這沒有很難看懂吧(?
01/15 20:38, 11F

01/15 21:03, 7年前 , 12F
我腦子不好,最後一段到底為什麼不是阻卻違法...
01/15 21:03, 12F
※ 編輯: shanmeizeng (180.177.154.250), 01/15/2019 21:06:40 ※ 編輯: shanmeizeng (180.177.154.250), 01/15/2019 21:16:08

01/15 23:46, 7年前 , 13F
看完樓主的文章仍覺得是阻卻違法喔
01/15 23:46, 13F

01/15 23:49, 7年前 , 14F
依病人意思不急救之是違法行為,但在違法性的層次審
01/15 23:49, 14F

01/15 23:49, 7年前 , 15F
查,因為是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刑21)。為阻卻違法
01/15 23:49, 15F

01/15 23:49, 7年前 , 16F
,自不待言
01/15 23:49, 16F

01/16 00:03, 7年前 , 17F
還可以討論不插管算不算“殺人”或“自殺”
01/16 00:03, 17F

01/16 00:36, 7年前 , 18F
一般來說,先構成要件該當,再有違法性,和後具罪責
01/16 00:36, 18F

01/16 00:36, 7年前 , 19F
時,便會成立犯罪。如果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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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36, 7年前 , 20F
療條例為阻絕違法事由,意味著構成要件該當,無異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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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36, 7年前 , 21F
醫師診療行為認定為侵害生命權之行為,不免過度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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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36, 7年前 , 22F
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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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2, 7年前 , 23F
所以樓上解釋法條用的法學方法是文義解釋還是憑藉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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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2, 7年前 , 24F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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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2, 7年前 , 25F
阻卻構成要件同意,例如:刑法第221條為「違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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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2, 7年前 , 26F
意願」+性交。事前取得同意為性交,不成立本罪。相
01/16 00:42, 26F

01/16 00:42, 7年前 , 27F
反的,有人事後取得同意,說阻卻違法嗎?其它像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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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2, 7年前 , 28F
法第302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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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5, 7年前 , 29F
回Best5566,法釋義學,從犯罪論思考構成要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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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5, 7年前 , 30F
性、罪責各自的功能,解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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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47, 7年前 , 31F
刑法302剝奪行動自由罪並沒有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違
01/16 00:47, 31F

01/16 00:47, 7年前 , 32F
法的爭論,是310誹謗罪有,不懂你提這個意指?
01/16 00:47, 32F

01/16 00:49, 7年前 , 33F
構成要件 違法 罪責 這叫做三段論法 不是法學解釋
01/16 00:49, 33F

01/16 00:54, 7年前 , 34F
回Best5566,刑法第302條之行為手段,係建立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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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4, 7年前 , 35F
得被害人同意」之前提,如果被害人放棄行動自由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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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4, 7年前 , 36F
示、則行為人對「移動位置之行動自由」即無侵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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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4, 7年前 , 37F
。例如:考生甲意志不堅,眼見考試在即,為堅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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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4, 7年前 , 38F
考試之決心,乃商請好友乙將其反鎖房屋內僅供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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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7, 7年前 , 39F
回Best5566,其實關鍵在於如何看待三階各自的功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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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0:57, 7年前 , 40F
01/16 00:57, 40F

01/16 01:09, 7年前 , 41F
所以跟病主法與安寧條例的關係是?
01/16 01:09, 41F

01/16 01:18, 7年前 , 42F
回Best5566,其實相信您就此議題一定也有基本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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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18, 7年前 , 43F
要不您也分享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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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30, 7年前 , 44F
這串討論前面我已經分享過了,Y兄如有興趣,月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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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30, 7年前 , 45F
學或病主法的立法過程(網路上有)提到阻卻違法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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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30, 7年前 , 46F
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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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43, 7年前 , 47F
回Best5566,的確學理上眾說紛紜,網上資料頗多,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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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01:43, 7年前 , 48F
是各自討論分享各自的想法,無傷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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