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法官誤判VS醫師誤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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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一下 你的命題本身就有錯誤. 刑法.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國賠法. 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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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判經過上訴救濟改判之後,就沒有誤判的問題了,因為所謂的誤判判. 決已經被撤銷而不存在了. 相反的,如果沒有改判,就代表該判決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即使當事人. 無法接受,也只能吞下去,此時更沒有誤判的問題. 所以總歸起來,是法律程序的問題,訴訟程序的三級三審本質上就帶有. 解決法官『誤判』的意旨.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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