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勞動基準法》有感而發
剛才跟某位鄉民聊天
他在Wanted說
他都很準時上班
因為他的公司
遲到一分鐘要扣一百元
全勤則有1500元的獎金
看到紅色的那行字
各位PT老鳥是不是已經嘴角抽動、眼冒凶光了呢?
我馬上推文跟他說,這樣他的雇主是違法的
於是他水球問我我說的違法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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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很多公司不是遲到都會扣嗎?
★你說的違法是真的嗎?
我回他,不是大家都這樣就是對的
在我的印象裡面勞基法有規定雇主不能以任何原因扣薪
參見勞基法26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因為這件事情我很認真的去看了勞基法
因為我自己也不是很了解勞基法
過去我都想說有錢賺就好了
疏不知勞工也是要維護自己的權益
大家絕對不能姑息養奸
所以以下是我看了勞基法綜合我以前的打工經驗
給大家一些參考
裡面也包含我的一些疑問
也許我說的不一定是對的
也請前輩賜教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工資不包括紅利、獎金、年節節金、醫療補助費、勞
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賀禮、慰問金或奠儀、職業災
害補償費、勞工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這些費用不得算入工資,所以「底薪」就必須符合基本工資。
我記得某知名連鎖KTV起薪是103/H
但是裡面好像是包含X元的考核獎金+Y元的餐費
可是當時我工作時103-(X+Y)=85
我不知道餐費可不可以算在底薪裡面
而且該連鎖KTV規定員工要自備制服
上班有服裝儀容檢查等
不合格者動輒罰款一百、兩百
無論工作者的對於工作態度是如何
這樣的規定已經不行了吧!
另外一間在中山北路的知名海產餐廳
也是規定員工要向公司購買制服
總之不要忽視自己的底薪
第 24 條 (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每日工作第8至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每日工作第10至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基本時薪95/H來說
如果一天工作12個小時
95*8+95*1.33*2+95*1.66*2=1328.1
我會探討一天工作12個小時是因為很多宴會廳一天要工作超過12個小時
所以有些開出1300/日的價碼真的是...
請不要枉顧自己的權益
第 26 條 (禁止罰款)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老闆不可以自行訂「罰則」並從薪水中扣款)
(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先前有提到
也是引發我寫這篇文章的動機
第 30 條 第1項 (加班工時)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折算每月最高工時為181小時,超過皆必須給予加班費)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之前去一間飲料店面試
起薪24000,每月工作需滿243個小時
說好的加班費呢?
我相信這個問題一定是普遍的存在著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若在國定假日工作雇主必須給予2倍薪資,此類假日共19日,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包括了:
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
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聽說很多連鎖企業都沒照著走
希望有關單位快去舉發他們
賺很多還這樣
第 39 條 (假日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
由雇主照給。
(例假假日工資已算入基本時薪,但國定假日工資尚未算入,所以國定假日時可排班、
不上班、但領1日薪水)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
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這個我看不懂也 有人要解釋給我聽嗎?
第 56 條 (勞退金)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
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依「勞退新制」,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勞退金真的很有用
我之前的工作除了公司會在工資外提撥6%做為退休金
也可以寫自提勞退(就是自己再自願從薪資裡面提撥退休金)
那時候就大大的寫下6%
就覺得很安心
真的不要小看勞退金
你工作這二、三十年來累積的勞退金可是為數不小的錢呢!!
另外讓我想到
有些雇主算薪水會從薪資裡面扣除勞保費
請問這樣是不行的吧?
以上是我對於勞基法裡面有想法的部份
以前在板上有個工作
好像是連續幾天搭帳篷幫忙排隊的工作
薪資有幾萬元
但是換算成時薪不到95
有人狂噓也有人說你龜在家裡打魔獸幾天最好是會從天而降那麼多錢
我自己的以前想法其實也比較趨於這樣
總覺得錢賺的多就好了
我現在比較注重的是
雇主有沒有任意扣薪水、有沒有勞保、有沒有合乎基本工資
現在很多違法的雇主若要檢舉也是檢舉不完了
我這篇寫的很雜
希望社會風氣可以驅向雇主都能正視勞工的權益
同時也嘉許我以前曾經遇到的好雇主
謝謝大家收看我這篇冗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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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藍色的部份是用九五聯盟寫的解釋
我有說我說的不一定是對的
希望大家可以討論
有問題、批評指教都可以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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