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13小時過後的時薪計算

看板part-time (打工)作者 (體重管理Line:edctpe問我)時間12年前 (2013/12/24 00:32),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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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rtz ()》之銘言: : ◎工作時間/地點: : ◎工作內容/薪水: : 心得分享: : 今天上午去勞工局開會針對除蟲公司超時部份 : 而調解人有跟我說 一般法令9-10 1.33 11-12 1.66 : 不過12小時過後怎麼算呢? : 也是一樣按照1.66下去算 : 所以只要第10小時過後一律都是1.66算 : 假如往後有機會遇到要工作的時候 員工叫你去休息由他自己去弄得時候 : 最好要問清楚休息 待命等等這些有無算錢 假若沒有的話 : 能在開始出發或發生前就要注意 不然到後面萬一說沒有 等於浪費時間也拿不到錢 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 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 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 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我個人還是覺得:加班(包含1.33/1.66)是時間管理不正常才會發生的補償措施。 就像是如果受傷當然要送醫,可是不能說有醫院就不注意自身安全 超過八小時當然要加成,但是正常情況來說根本就不應該超過八小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73.123 ※ 編輯: edctw 來自: 1.171.173.123 (12/24 01:54)

12/24 07:55, , 1F
應該是說 法令定的部分以為到12那邊...
12/24 07:55, 1F

12/24 07:56, , 2F
導致有的說1.66 有的是說開罰
12/24 07:56, 2F

12/24 11:46, , 3F
前兩小1.33,第三小1.66,三小以後2倍
12/24 11:46, 3F

12/24 15:09, , 4F
8-10 1.33 10-12 1.66 12~? x2??
12/24 15:09, 4F

12/24 19:52, , 5F
仔細看起來應該是符合32-2規定超八就double?
12/24 19:52,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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