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覆] 法規 43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lemoncoca (lemoncoca)時間16年前 (2009/08/03 21:43)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1人參與討論串1/3 (看更多)
甲醫院因藥事作業違反醫療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罰鍰,該地藥師公會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凡該會會員不得至甲醫執業,否則撤銷該會員之會籍]
,某乙藥師成為該藥師公會會員,與甲醫院簽訂契約受聘擔任藥品調劑業務
,經該公會已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操撤銷該會之會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藥師違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受撤銷會籍之處分。
B.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以該藥師公會違反法令,未撤銷其決議之處分。
C.乙藥師應重新申請加入該藥師公會為會員
D.(很明顯是錯的,我不打了。)
C選項沒有錯吧
藥師公會不是不可拒絕會員申請加入吧
所以乙重新申請加入並沒有錯吧
只是又會被開除再加入 無線循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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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98.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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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moncoca 來自: 122.116.98.8 (08/04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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