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慢性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限相關法規
※ 引述《QOO20 (烏賊)》之銘言: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第38條:本保險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 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最多為九十二日;同一處方箋,得分次
: 調劑;每次調劑之用量,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
: 我想要針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個月做個討論
: 如果設定病人 1月1日領藥,總共開2次慢性病連續處方箋*28天,
: 那麼正常的領藥時間應為
: 第一次: 1月 1日
: 第二次: 1月22日~2月5日
^^^^^^^^^^^^^^^^^^^^^^^^^^ => 我習慣稱呼這個日期為建議領藥時間
同一辦法 第39條 第一項
保險對象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七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
再次調劑。
所以,通常醫院的建議的領藥時間就是藥品用完之日往前推算七天。
: 這也是大部分醫院或者是診所會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打上的領藥時間,
: 有的更是會註明,逾期無效
這個逾期,應該可以解釋為逾「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您提出的第38條)
: 我的疑問是:
: 1、第二次領藥的時間真的只有1月22日~2月5日這一段期間才算有效嗎?
: 還是只要領藥間距大於21天,在2月26日前(56天內)領完第二次即可?
: 我知道這牽涉病人服藥順從性相關問題,但是我想要單純的討論法規部分。
: 2、爬討論串時看到Digitoxin提出 28日調劑須大於21日
: 30日調劑須大於24日,慢性處方箋第一次調劑須於7日內
: 這一條法規那裡找的到?
: 麻煩回答者,幫我附上法規條文的出處,因為有條文才能有個依據。
: 病人沒有按照時間領藥,的確部分人的順從性不佳,但是也有其他考量的因素
: 不能以偏概全,順從性部分希望不要引起筆戰,單純討論法規..感謝各位!!
其實依照這個辦法,一月一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日期應該可以沿用到三月三十一日
再調劑的日期是受39條的規範。
只不過第一次調劑的日期,就不知道還有哪裡有規範了?
該辦法只有對一般處方箋設定有效日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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