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慢箋藥品替代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SailorPluto (秋楓)時間12年前 (2013/07/21 15:16)推噓5(5推 0噓 11→)留言16則, 7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sugarli (釀思釀愁釀成觴)》之銘言:
: ※ 引述《CHCl3 ( )》之銘言:
: : 想請問各位社區藥局前輩在調劑慢箋時
: : 若遇到藥品品項替代時,是否一定會和病人說明清楚呢?
: : 因為最近遇見幾個居家病人,發現因為藥品替代產生重複用藥的問題
: : 當然最主要是病人的習慣不佳,領新藥後舊藥袋沒有丟,
: : 就變成新領取的藥和上個月剩下的藥同時併服的情況,造成一些問題。
: : 因為工作資歷不深,對業界常態沒有概念
: : 主要是想了解,一般遇到處方沒有註明不可替代時,
: : 會因為價格之類的因素輕易的替代嗎?
: : 替代時會告知病人嗎?
: 根據藥師法
: 第十七條
: 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
: 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 如果在已註明不可替代的狀況下...
: 亦沒有知會原處方醫師...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已違反此法...
: 違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即使病患同意...還是算違反此法...因為法規規定的是需醫師同意...
: 以上是就法論法...
詢問過原PO,這位病人拿到的藥品只是不同廠牌的藥品,沒有違法之虞。
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
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第40條,藥品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
方藥品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其他廠牌藥品替代。
那什麼是不能「代以他藥」?先了解「他藥」是什麼。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所稱他藥,指不同成分、含量、劑量或劑
型之藥品而言。」
因此,學名藥替代並不是代以他藥,無違法之虞。
以上是就法論法,無意引戰,我知道S大是藥師板戰神。
: 業界嘛...
: 其實關鍵不在業界怎麼做...
這是關鍵!因為全聯會所提出的共識與法規不同!
前全聯會理事長連瑞猛曾在公眾場合說過:
「為了讓民眾更有信心,社區藥師有「二不」政策,亦即不換藥、不推薦藥品。
其實藥師有換藥的權利,但民眾會擔心吃不到醫師開立的藥物,所以即使藥師有換藥權
,也不會隨便換藥」,若發現藥師隨便換藥,經查證屬實,將遭公會除名。」
當然是否貫徹執行並不在我們討論範圍。
: 在於你願意堅持到什麼程度...
: 你願意為了不做違法的事情...寧願換個合法的工作環境...
: 那自然不會有業界怎麼做這樣的問題...
: 就像這次的新聞事件一樣...
: 就是因為大家怎麼做...長官怎麼說...
: 才會明知擅權違法還硬要凹下去...
: 說真的...我不敢想像國考以後如果不考法規...會有什麼樣的問題被問出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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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ilorPluto 來自: 58.115.25.95 (07/2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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