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衛福部包庇藥廠違法
看板pharmacist (藥學生/藥師)作者LemonUrsus (檸萌(冬眠))時間10年前 (2015/06/17 09:40)推噓4(6推 2噓 13→)留言21則, 7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這個標題是看到林淑芬立委的FB
而下的
裏頭內容大概是講
100年5/9日FDA執行pic/gmp升格的查廠
發現很多藥廠違法擅自變更藥品原許可事項。
102年1/7日發文給公會又說許多藥廠許可證處方與原核准查驗登記事項不符,已經涉及「
產品品質與安全」。
102年1/30發文給藥廠公會又說請各藥廠趕快自己來自首。
然後fda署長康照洲就在3月5號找業者來開會討論,
怎麼解決藥廠違法擅自變更賦形劑的問題(其實有更多是變更主成分),
還把會議名稱訂為「台灣藥品優質化策略討論會」
其實我是想知道衛福部如果102年知道藥廠已經不合法
因為根據藥事法
第 46 條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
記事項。
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 92 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
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
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
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
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
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令其限期改
善,改善期間得停止其一部或全部製造、輸入及營業;屆期未
改善者,不准展延其藥物許可證,且不受理該製造廠其他藥物
之新申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藥物
製造許可。
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
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至今104年都還沒看到任何的處罰方式,這是不是包庇啊?
那官員是不是涉及包庇要依照藥事法來去做懲處
還是太多人帶頭違法 又要說歷史共業了?
我是覺得應該要來個大清洗....不然台灣藥物食品環境就只會繼續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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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92.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harmacist/M.1434505216.A.D94.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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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torm.mg/article/52422
有公文作證 但處罰????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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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會有你這種想法呢?做錯事情本就要處罰 又不是死刑
立法是用來保障人民用藥安全 不是讓藥廠得過且過,照著規定跑很難嗎?
是什麼讓你有這種想法 會罰到台灣沒藥用?
如果這法不好 你可以去聯合立委廢止啊!
還是一句歷史共業來解決???你覺得法不好可以去修啊!但是不能去違法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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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emonUrsus (114.40.92.192), 06/17/2015 11: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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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不因人廢言...他長照爛是他的事情
請問一下衛福部下公文經常發現,為什麼不立即公布名單???
不立即處罰,我當沒那麼多件的經常發現,就當只有發現兩字
但是發現了 是不是要立即處罰?還是請廠商改進送文就好?
還是發現馬上處罰?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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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指點
我修改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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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文章新聞的胃藥劣藥搞混了!這部份是我的錯,
※ 編輯: LemonUrsus (114.40.92.192), 06/17/2015 15: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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