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租屋被要求遷出,且契約書寫反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ナコルル come on ME!>w<)時間18年前 (2006/08/18 14:4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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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女大學生,之前一直住校,直至今年六月才開始在外面尋找租屋資訊,於 是在六月下旬(6/20左右)與房東簽立契約。 該棟房屋是整棟都分隔層數間,一層樓有兩間,每間都是套房,分租給不同人,其 餘房客大部分為上班族。 我租了其中一間套房。 契約書是書局買來的那種,立定的租賃期限為95/7/01自95/12/31。 租金為8500(含水不含電),押金8500。 一次收取兩個月份的房租。(也就是在七月一號時,我必須提前繳交7.8月份的房租。) 在契約書上,也沒有另訂其他的規章,亦無其他的口頭約束。 在入住之前,我看其他房客似乎有不少戶另帶同居人,對此我曾向房東提出口頭詢問, 而房東的答覆意思是「依現在的風氣這是很平常的事,我不干涉住戶另帶同居者。」 因為有事先詢問過而獲得許可,所以我男友在七月中後開始與我同住。 但在8/15時,房東忽然打電話告知我,強迫我在一個月內遷出。 他的理由有三點: 1.指責我把鞋子放置於自己的房間門口 --- 但在我搬進來和住的這段期間,其他 樓層住戶也一直把鞋子放門口。(有拍照存證) 2.指責出入份子過於複雜 --- 因為他曾口頭同意可以帶同居人,而其他房客也如 此,所以這點讓我很疑惑。 3.他自稱想了想,覺得應該租給上班族(其他房客都是上班族),而我是學生。 --- 在簽契約的過程,我從未隱瞞自己學生的身份,反而出示身分證,並將學校 系級誠實告知。 剛搬入沒多久,又忽然被強迫遷出,於是我翻出當初的契約書來看,自己並無任何 違約之處。 然而,當我再度查看契約書時,才發現契約書上出錯了: 書局的制式租賃契約書是在前頭寫「出租人(甲方)」與「承租人(乙方)」,兩人各 自在底下簽上姓名。 但我們當初在立約時,我把名字簽在甲方那邊,房東誤把自己的名字簽在乙方…… 也就是按照契約,房東應該每月繳交房租給我,不得拖欠 = =|||||| 請問這該怎辦呢… 契約變成這樣,是否還有效力? 如果無效我應該如何自處才好呢? 而房東毀約強制我提早遷出, 對此可否索取因房東毀約所造成的賠償? (因為我有請搬家公司) 以及押金是否可以索討回來? 還有房東忽然毀約,造成我的不便與損失,我是否可以跟他追討賠償? 我只是個學生,很多事都不懂,不了解在外租個房屋怎麼會變得如此複雜… 請問這情形在法律上該怎麼處理才好呢? -- ナコリム姉妹。 大自然オシオキという大義名分の下に大量虐殺する姉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207.194

08/18 14:50, , 1F
女生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找男性友人或家人出面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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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4:50, , 2F
否則,妳鐵定被吃的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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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14:51, , 3F
可以找男性友人陪你去警察局!警察有責任幫民眾協調民事問題
08/18 14:51, 3F
文章代碼(AID): #14vM3ASc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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