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存證信函寄了以後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pitu)時間18年前 (2008/02/21 19:1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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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租人〈也就是俗稱的房客〉有依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 439 條 (支付租金之時期)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 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現在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那就依下面這條處理。 第 440 條 (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 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 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以,如果你有收押金,那將押金扣光後, 再等兩個月都不繳的話,那就可以終止契約, 此時,房客變成為無法律上原因佔有你的房子, 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侵權行為〈同法第184條〉討回你的房子。 以上是標準程序,如果沒定期限的話,那就比較麻煩,請依下面條文處理。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 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 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 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所以,你應該知道怎麼做了吧!你隨時有權利終止租賃契約, 如果對方不聽,那行使完法定程序後,你可以請公權力介入行使強制執行, 不怕他不就範。 以上希望能幫的到你,第445-448條你也可以參考, 不過不太建議你使用,除非完全扯破臉,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這四條如果會使用的話,承租人〈房客〉可能會一無所有, 到時,就不是「很慘」兩字能形容的。 以上引用自奇摩知識.... 但如果真要走以上路徑,也是有很長一段要走,但總比耗在那裏好 不過如果他真的很惡劣,也不用怪我們無情,只是如果我們是好人, 有時壞人在想甚麼也不知道,小心點就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87.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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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熱心的貼文,我是覺得房客很沒信用一直拖很肚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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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怕他死賴著主免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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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lLuMas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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