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大樓的管理委員會要收半個月佣金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以身作則)時間18年前 (2008/05/05 08:22), 編輯推噓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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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在公法上或私法上規定,都完全不合法。 首先,經營不動產仲介之經紀人員,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3條, 必須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才行。 如果沒有的話,是不能擔任經紀人原從事仲介居間業務的, 否則依上開條例第32條,有罰鍰規定: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 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禁止營業處分 後,仍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我猜測那個管委會的根本就沒有經過考試,已經違反法律規定。 第二點就民法居間契約來看, 他沒有表明他是居間人, 也就是說你根本就不知道他是在從事居間業務, 而從外在形式來看,大多會認為他是屋主的代理人。 這種情況下,私法上居間契約,意思表示根本沒有合致而成立, 所以他也不能依法請求報酬。 個人從事法律服務業,以上供參考。 如有錯誤,還請大家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9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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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上他有表明他是居間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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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原PO想硬凹去拒付那筆錢.我只能說未來痛苦的人會是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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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外來房客和管委會硬碰硬.嬴家一定不會是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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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就合法&合理性來討論,他表明是房東代理人絕不會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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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居間人。而且公法上已經不允許這種非不動產經紀人的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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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應該也不可能成立私法上契約(違反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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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簡單來說~~如果隨便的人都能收費居中仲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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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仲介還要去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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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 因為我不太懂到底那個管委會的人是用什麼名義跟我收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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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個月個租金 他只說這筆錢會充作大樓的基金什麼的 可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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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話他又不會讓我們接觸房東 付的話應該也不是付給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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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錢 如果合情理法 我不是不願意付他 只是不想要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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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給這些錢 花錢了事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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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這樣說好了..如果你依法能不付..你也不願意付..那你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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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你能住的安心嗎?在說另一點..這部份你真有爭議..你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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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錢之前就要提出..現在錢都進入別人的口袋了.拿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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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大 我記錯了(問一起去租的同學) 我想起來她是在她我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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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之後 跟我們解釋到時後簽約要帶多少錢來的時候 才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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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給管委會半個月租金的 那時候聽到是3個半月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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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她他才說的 還一付理所當然 好像我們都已經知道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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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和litt大的仲介疑問XXXD管委會最好在牆壁貼上兼任仲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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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7bC_7k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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