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房租報列舉扣除額。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8/09/12 18:2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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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hiturtle:我只回你.變更納稅的義務人責任給房客是合法的.就這樣... 09/12 11:24 你這個分身大王怎麼那麼愛盧啊! 臉皮也真夠厚的,搞分身亂板被踢爆還有臉繼續在這裡招搖撞騙! 每次就只會耍一句嘴皮廢話然後龜起來,「射後不理嘴砲」是你的本名嗎? 連我這個不是學法律的門外漢都看懂f大文章的意思, 你這個只會貼教科書法條又被某板特製一條板規差點被浸水桶的嘴砲, 就別再丟人現眼了! f大的說法,有報稅經驗和常識的人一看就懂,重點有兩個, 因為依法報稅是法律規定的國民義務,私法不得限制他人不得報稅, 否則牴觸法律,無效! 其次,各種稅賦都有法律明文界定納稅義務人的身分,私法不得擅自變更, 否則牴觸法律,無效! 就來看看文具店契約裡面的逃漏稅條款怎麼寫的: 例A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為什麼說它規避了違法?用下例來比較就很清楚: 例B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做為申報稅賦支出列舉扣除之用。若因乙方報稅導致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乙方負有繳納義務,乙方決不異議。 其實例B與例A的意思是一樣的,都是要求房客不要報稅,否則必須替房東負擔稅金, 但例B寫法太露骨,已經牴觸法律,理由有兩個, 第一,限制承租人不得報稅! 第二,法定的納稅義務人是甲方,但該條文卻將義務責任劃歸為乙方! 很好笑,你就拿這份契約叫國稅局去找房客繳納你的綜所稅好了,看會不會被轟出來! (這就是hiturtle的專業意見囉!變更納稅義務人責任給房客是合法的!科~) 所以說這條根本是玩弄法律文字為房東逃漏稅掩飾,一點都沒錯! 不過更陰險的是,例A文具店版的條文還隱藏一個大陷阱, 就算房客遵守這條契約不去報稅,房東仍然可據此要求房客「補貼」, 因為該條文寫的是「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乙方就必須負責「補貼」, 並沒有提到是什麼確切原因導致「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 舉個例子,如果房東領了一筆數十萬的年終導致他綜所稅的稅率上升, 而時機剛好是「出租後」發生的,依照該條文房客豈不是也要幫他「補貼」?! 簡直豈有此理!天底下有這種事?覺得這個條文合理的人再掰個理由給大家聽聽! 有人可能異想天開,那就把文字改成「若因乙方報稅導致本件租屋...」就好了, 噗!很好笑!這樣就又回到「限制承租人不得報稅」牴觸法律的迴圈了! 所以這個條文真的是大笑話,房東覺得保留著看起來比較爽,就隨他去吧, 但如果想依法申報節稅的房客,根本不必理會,放心直接行使你的合法權利吧! (不過我還是強調,這是針對機車房東而言,遇到好房東不妨好好商量) 如果真的有腦殘房東想援引這條提告,法院受理後第一件事就是調查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增加」是否屬實, 那麼房東近幾年逃漏稅事跡馬上敗露,請房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補稅先吧!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75.181 ※ 編輯: xupborn 來自: 219.70.175.181 (09/12 18:59)

09/12 21:08, , 1F
嗯…這才是正解....
09/12 21:08, 1F

09/12 22:12, , 2F
hiturtle:我只回你.變更納稅的義務人責任給房客是合法的.
09/12 22:12, 2F

09/12 22:14, , 3F
hiturtle:╮(﹀_﹀")╭算了..我幫你一把好了............
09/12 22:14, 3F

09/13 12:34, , 4F
簡單說納稅義務人不能移轉 但是稅金可以約定轉嫁 前提是雙方
09/13 12:34, 4F

09/13 12:34, , 5F
同意
09/13 12:34, 5F
文章代碼(AID): #18oaFoqt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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