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合約上沒說的訂金事項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風行草)時間16年前 (2009/07/06 14: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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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lin0920 (微笑曲線)》之銘言: :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 : 所受之定金。 :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以上的法律我會不會比較站得住腳阿? : 不過我的契約上面是有這樣寫: : 租賃期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至000年00月00日止,租期十二個月,採先收租金方式,本約另收押租金二月,以現金方式付款,甲方於租賃期滿或解約時無息退還乙方。 : 這樣是不是就照契約寫的對方是解約,所以就無息退還乙方? 一般定金是當成履約保證金 對方沒有履約就可以沒收 不過按你簽約時提到的解約無息退還乙方 (i)提出因對方 契約不履行 所造成 租金收益損失 的 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賠償 (ii)按民法249條 因承租人之原因無法履行契約 出租人無需退還定金 契約內容約定解約時出租人需退還定金 與民法249條相悖 視為自始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5.2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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