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合約上沒說的訂金事項
※ 引述《wanlin0920 (微笑曲線)》之銘言:
: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定金之效力)
: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
: 所受之定金。
: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以上的法律我會不會比較站得住腳阿?
: 不過我的契約上面是有這樣寫:
: 租賃期間: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至000年00月00日止,租期十二個月,採先收租金方式,本約另收押租金二月,以現金方式付款,甲方於租賃期滿或解約時無息退還乙方。
: 這樣是不是就照契約寫的對方是解約,所以就無息退還乙方?
一般定金是當成履約保證金 對方沒有履約就可以沒收
不過按你簽約時提到的解約無息退還乙方
(i)提出因對方 契約不履行 所造成 租金收益損失 的 損害賠償訴訟
請求賠償
(ii)按民法249條 因承租人之原因無法履行契約 出租人無需退還定金
契約內容約定解約時出租人需退還定金 與民法249條相悖 視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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