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簽租賃契約時有關提前解約的賠償、違約金?
謝謝大家的建議。
明天就要簽約心裡很緊張>_<。雖然已經在外面住了很多年
但之前的租賃關係都很簡單且維持很久,可能是以前不
懂法律也沒想太多,幸運的沒發生什麼令人不愉快的事。
現在有一點法律常識後租房子反而會擔心東擔心西的 = =
租約的條件(一次簽二年約)已跟房東談妥,可能無法再修改。
我目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房子沒問題至少可住滿一年,
一年後才可能發生考試分發到外縣市的狀況。已跟房東
講過租約我們會準備,到時再依雙方需求修改增刪。
所以我在租約中加了特別約定事項:(甲方是出租人,
乙方為承租人)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甲乙雙方均得提前終止本約,惟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方,
並應另行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金額。但承租已滿一年,
且已提前二個月通知他方者,則無須賠償。
2.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物有瑕疵,
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且無須賠償。
不知道上述的條款是否合理適當呢?
通常一般租約只會寫明承租人提前解約的條款,不過我希望
把出租人也納進來,避免哪天真的房東違約時可以有契約事先
約定可遵循,免得日後的麻煩。
希望明天簽約能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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