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簽租賃契約時有關提前解約的賠償、違約金?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感情於我如浮雲)時間16年前 (2009/09/15 22:10),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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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建議。 明天就要簽約心裡很緊張>_<。雖然已經在外面住了很多年 但之前的租賃關係都很簡單且維持很久,可能是以前不 懂法律也沒想太多,幸運的沒發生什麼令人不愉快的事。 現在有一點法律常識後租房子反而會擔心東擔心西的 = = 租約的條件(一次簽二年約)已跟房東談妥,可能無法再修改。 我目前唯一可以確定的是如果房子沒問題至少可住滿一年, 一年後才可能發生考試分發到外縣市的狀況。已跟房東 講過租約我們會準備,到時再依雙方需求修改增刪。 所以我在租約中加了特別約定事項:(甲方是出租人, 乙方為承租人) 第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雙方得自行議訂之特別條款) 1.甲乙雙方均得提前終止本約,惟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方, 並應另行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金額。但承租已滿一年, 且已提前二個月通知他方者,則無須賠償。 2.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物有瑕疵, 危及乙方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且無須賠償。 不知道上述的條款是否合理適當呢? 通常一般租約只會寫明承租人提前解約的條款,不過我希望 把出租人也納進來,避免哪天真的房東違約時可以有契約事先 約定可遵循,免得日後的麻煩。 希望明天簽約能一切順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3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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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合意即可 不過我若是你的房東 我不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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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參照民法424條,430條,435條 基本上要視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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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hw1UPq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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