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政大木新路二段111巷9號X樓 不推房東
抱歉借標題問一下
推文中有提到關於押金跟賠償租金的討論
照平常外面賣的那種定型化租屋契約的內容
我簽到的契約是這樣的:
第五條:乙方(就是房客)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房東)新台幣XXXXX元作為押租保證金,
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
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
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y板友在上一篇推文中有提到
"押金大都為擔保用的 租期未滿 房東是可以要求履約 不然扣押金 還蠻正常的"
所以意思是只要是提前搬走 房東都可以扣住押金外加要求賠一個月租金嗎?
但是上面寫的第五條只有說"搬乾淨了就會退押金"
並沒有提到提前解約就可以扣押金
我以為押金的用途是 房客拖欠租金時用來抵租金
或者是搬走時沒有恢復原狀所以被扣押金
我想問的是
"提前搬走要扣押金"這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嗎?
因為我六月底也要提前搬走
對這個問題非常在意....
請問有板友能解惑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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