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東] 一間雅房兩個人住,算轉租嗎?
我稍稍寫了一篇,如有錯誤還請挑出來鞭XD
下述之出租人即指房東、承租人即指原PO、第三人則指原PO出借雅房共同使用之朋友
一、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轉租,而為使用借貸
民法(以下同)第421條第1項,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可知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無償交付他人使用收益者,應屬第
464條使用借貸。承租人將系爭雅房無償交付予第三人共同使用收益,應認承租人與
第三人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而無第443條之適用餘地。
二、出租人得向承租人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依契約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間之意思,原則上應依約定之內容決定契約是否成立、
如何履行、倘違反約定時之法律效果為何等等,倘有約定未盡之處,始由民法為補充
規定,以明雙方當事人之責任。
系爭租賃契約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
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承租人並非轉租於他人
已如上述,然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償將租賃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或與己一同
使用收益,應認承租人變相以其他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自屬違反系爭租賃契約。違
反約定之一方,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系爭租賃契約中未約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如何
,應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依民法第227條,
瑕疵可補正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除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繼續外,債權人得請求遲
延損害賠償;瑕疵不可補正者,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倘認因
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瑕疵損害係得以補正,則出租人除可請求承租人繼續履行租
賃契約之外,得向承租人請求自該第三人(即原PO朋友)入住時起至搬離止所多增加之
支出,如水電費等。
三、出租人得向第三人依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並依第179條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
1. 第767條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行使前提有二: 一為請求權人係物之所有人;一為
相對人係無權占有。若出租人確為系爭租賃物之所有人,而相對人與第三人間並無何
法律關係以使第三人之占有為有權占有,且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使用借貸契約,依債
權之相對效力,無由對出租人主張,則出租人得依第767條,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系爭
租賃物。
2. 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故不當
得利之意義為: 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一方之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且損
害與利益間具因果關係。第三人受有使用與收益系爭租賃物之利益,使出租人受有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且第三人與出租人間並無何法律關係使第三人之受有利益具法律上
原因,故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即出租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不當得利受領人即第三
人請求自第三人入住時起至搬離止,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 引述《nacola (stop it!)》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一開始與房東簽約時是只租了一間雅房,
: 但是後來是兩人一起住,
: 幾個月後房東要求要補足這幾個月的差額,
: 我查了一下民法第443條: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
: 這個部分我們簽約並沒有特別說明約定,所以沒有特別的反對約定
: 所謂約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嗎?或是口頭約定就算數?
: 我們的合約是使用書局賣的合約
: 他主張: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
: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 ^^^^^^^^^^^^^^^^^^^^^^^^^^^^
: 兩人同住(當然沒有收租金)算是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嗎?
: 因為沒有通知房東,房東有權主張違約 或是以補錢的方式對房客求償嗎?
: 麻煩大家替我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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