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房東] 一間雅房兩個人住,算轉租嗎?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噗嚕嚕嚕)時間15年前 (2010/11/09 00:17),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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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稍稍寫了一篇,如有錯誤還請挑出來鞭XD 下述之出租人即指房東、承租人即指原PO、第三人則指原PO出借雅房共同使用之朋友 一、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轉租,而為使用借貸 民法(以下同)第421條第1項,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予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可知租賃契約為有償契約,無償交付他人使用收益者,應屬第 464條使用借貸。承租人將系爭雅房無償交付予第三人共同使用收益,應認承租人與 第三人間成立使用借貸契約,而無第443條之適用餘地。 二、出租人得向承租人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依契約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間之意思,原則上應依約定之內容決定契約是否成立、 如何履行、倘違反約定時之法律效果為何等等,倘有約定未盡之處,始由民法為補充 規定,以明雙方當事人之責任。 系爭租賃契約中,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 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承租人並非轉租於他人 已如上述,然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償將租賃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或與己一同 使用收益,應認承租人變相以其他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自屬違反系爭租賃契約。違 反約定之一方,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系爭租賃契約中未約定違反之法律效果如何 ,應依民法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依民法第227條, 瑕疵可補正者,債權人得依給付遲延,除債務人原給付義務繼續外,債權人得請求遲 延損害賠償;瑕疵不可補正者,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害。倘認因 承租人債務不履行所生之瑕疵損害係得以補正,則出租人除可請求承租人繼續履行租 賃契約之外,得向承租人請求自該第三人(即原PO朋友)入住時起至搬離止所多增加之 支出,如水電費等。 三、出租人得向第三人依第767條請求返還所有物,並依第179條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 求權 1. 第767條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其行使前提有二: 一為請求權人係物之所有人;一為 相對人係無權占有。若出租人確為系爭租賃物之所有人,而相對人與第三人間並無何 法律關係以使第三人之占有為有權占有,且承租人與第三人間之使用借貸契約,依債 權之相對效力,無由對出租人主張,則出租人得依第767條,向第三人請求返還系爭 租賃物。 2. 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故不當 得利之意義為: 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一方之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且損 害與利益間具因果關係。第三人受有使用與收益系爭租賃物之利益,使出租人受有相 當於租金之損害,且第三人與出租人間並無何法律關係使第三人之受有利益具法律上 原因,故不當得利請求權人即出租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不當得利受領人即第三 人請求自第三人入住時起至搬離止,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 引述《nacola (stop it!)》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一開始與房東簽約時是只租了一間雅房, : 但是後來是兩人一起住, : 幾個月後房東要求要補足這幾個月的差額, : 我查了一下民法第443條: :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 ^^^^^^^^^^^^^^^^^^^^^^^^^^^^^^^^^^^^^^^^^^^^^^^^^^^^^^^^^^^^^^^^^ : 這個部分我們簽約並沒有特別說明約定,所以沒有特別的反對約定 : 所謂約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嗎?或是口頭約定就算數? : 我們的合約是使用書局賣的合約 : 他主張: :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租賃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 : 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 ^^^^^^^^^^^^^^^^^^^^^^^^^^^^ : 兩人同住(當然沒有收租金)算是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嗎? : 因為沒有通知房東,房東有權主張違約 或是以補錢的方式對房客求償嗎? : 麻煩大家替我解答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5.86

11/09 00:52, , 1F
全是法條...略
11/09 00:52, 1F

11/09 02:27, , 2F
同學 你債各念到走火入魔了嗎?XD
11/09 02:27, 2F

11/09 20:05, , 3F
可以講白話文嗎...
11/09 20:05, 3F
文章代碼(AID): #1Cs2AHjm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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