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口頭約定與押金退還問題
我上個星期五搬離先前的租屋處,上星期六跟房東約交屋與退還押金,
但後來回家後,越想越覺得好像有點被欺負,所以想請問一下關於口頭
約定的事情。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在98年7月18日開始在汀州路三段租房子,那時候跟
房東有簽訂一年的契約,所以是到99年7月18日,後來租約到期後,我跟
房東說要續約,會再租一年,還問房東是不是要再簽約,房東就說不用。
(這樣可以算是不定期契約嗎?)
但我今年因為工作的問題,所以四月就要搬到別的縣市去工作,於是我
提前一個月在2月18日交房租後,就打電話跟房東聯絡,通知房東因為工
作的關係只能住到3月底,3月18日至3月31日的房租會另外再跟他算,他
就一直說你不是說要租一年之類的話,然後就不開心的說好啦好啦,就
把電話掛掉了。
後來,房東在3月初的時候打電話通知我,如果我要住到3月底,就要再
多繳一個月的房租,不然就要在3月18日搬走。因為我不想要為剩下不到
半個月的時間繳一個月的房租,所以就約好3月18日交屋。
之後,房東就說他有事情,又說要改約3月20日,掛電話前還說雖然是20日
交屋,但還是要我18日就把房子清空,我本來就請我爸18日一大早來幫我
搬東西,而且我也不想佔人便宜,但他講話的方式一直都讓人很不開心。
結果,房東又在19日的早上說要改成當天下午,我想說我人剛好也在台北
,就答應了。
下午跟房東交屋的時候,就先把電費繳給房東,後來要退押金的時候,房
東就說會把兩個月的押金退給我,但是他就一直跟我說:「你當初說好要
租一年的,但我知道你也有你的困難,你現在說要搬走,可是現在是淡季
,在你說要搬走那天,我就把租屋資訊公布出去,但都沒有人來看屋,你
說你要怎麼賠償我。」
房東就一直強調沒有簽約與我要提早退租,是兩個人都有錯,然後就一直
問我要怎麼賠償他,因為我是第一次租房子,而且我只有自己一個人去,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當下也有點害怕,所以就只好說要賠給他一個月
的押金,這樣的賠償房東好像很滿意,所以後來就把一個月的押金還給我
,就讓我退租了。
但房東本來說要我在契約後面寫上我有收到一萬八千的押金,但我當下就
覺得怪怪的,因為我根本就沒有拿到那麼多錢啊!所以我就拒寫。接著,
房東就要我把契約還給他,這樣就不用寫,然後我就傻傻地把契約還給他
...Orz...
雖然我房東講得很好聽,要把兩個月的押金還給我,但實際上卻是要我自
己說出要賠償他一個月的租金,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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