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生活] 我家可以游泳了...
最近梅雨季節 看到很多人都有漏水的問題
我家透天一樓廚房也有遇過
以下是經驗談 專治惡房東 保護好房客
有需要請詳讀
承租的房屋出現壁癌並且會漏水,
房東也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善盡修繕責任與費用。
但是房屋壁癌與漏水情況一直無法改善,
承租人只可以依照民法第435條規定要求終止契約並且要求房東無條件退回押金;
如果有因滲水問題而造成承租人財物之損失,也可以一併要求相關賠償。
房屋壁癌與漏水現象於承租人於開始租屋雖然沒有發覺或是產生,
也算是承租物的瑕疵,房東雖然已經盡力改善,但是卻一直無法改善;
按民法第423條規定房東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
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若是因房屋嚴重漏水造成租賃的房屋一部分無法使用,承租人的權益遭受損壞,
依照第435條規定可以要求房東減少這段期間的房租,否則承租人依法可以終止契約,
房東不能以承租人毀約為由沒收押金。
對於承租人依法提出減收租金或是終止契約與賠償財物之損失時,
房東不予受理或是協調一直無法達成共識,
承租人可以提出相關舉證到當地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參考法規
民法
第423條 租賃物之交付及保持義務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29條 出租人之修繕義務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430條 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力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
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435條 租賃物一部滅失之效果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
請求減少租金。前項情形,承租人就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得終止契約。
以上有還有不懂可來信 希望大家住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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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1.8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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