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住滿要搬走需要提前兩個月說嗎?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愛情五部曲~*(g))時間13年前 (2012/11/11 23:49), 編輯推噓6(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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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天去同一個社區看坪數比大的房子,覺得有中意想要換房子, 於是跟現任房東說打算住到月底(我合約剛好也到月底), 房東就怪我沒兩個月前通知她,說如果我在搬走前沒有幫她找到房客, 就要扣我一個月的押金= =,還一直說合約上有寫, 我立馬就去翻了租賃的契約,我們用的是平常很製式的那種,根本就沒有寫, 我印象中我兩年前搬進來時,她也沒提到這點, 無論我怎麼跟她說,她就是一直怪我沒先說,她會有什麼損失,吧拉巴啦之類的, 而且我現在東西都還在原來的房子,還要幫她找房客,還要帶看, 我最近工作忙死了= =!!,連我們家警衛都說我房東很無理取鬧, 我要怎麼做才好丫? 我覺得沒錯耶!我是住到期滿,又不是提前要搬走,房東到底憑什麼要扣我押金丫? 可以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呢?有沒有比較懂的大大,教教我怎麼做,謝謝~ -- 星星的美在於不說話 你就能夠感受它所要傳遞的訊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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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第三項有規定要先期通知,不過一般是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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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要提前一個月,定期除非特別註明,一般不用提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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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滿走人不是正常嗎? 提前告知是約沒滿或不定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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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是「定期租賃」適用民法第450條第1項,期限屆滿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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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自動消失,提前告知,只是禮貌。而同條第3項之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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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只適用於「不定期租賃」之情況。所以本件房東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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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執此扣押金不還,原PO翻法條給房東看,房東若執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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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該筆費用及計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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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遲延利息(不多,以5%計算),同時房東要負擔敗訴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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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費(NT1000左右)及強制執行費用(如果真拖到這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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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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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好人 ..太好了!謝謝大家的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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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文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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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嗎 那個不是注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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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打倉頡 丫﹣>是金中喔~我沒打注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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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dyacBh (rent-e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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