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房客毀約不租,但要求東西暫時留在屋內
※ 引述《yi300689 (,)》之銘言:
: 我們家在六月底時將房屋租給四個女生
: 押金是收一千
雖然上面有很多惡房東對押金東扣西扣的
但押金連一個月都沒收足我只能說蠢的有剩...
像以前我在外地念書,我阿嬤就有遇過那種沒付押金只付租金"急著"要搬進來的
這種的房客產生的問題之多... 我也就故意擺爛,直到...
嗯,反正結局就是老人家也不敢對於租賃管理有任何意見 <( ̄︶ ̄)>
: 租期從102/07/01-103/07/01
: 剛剛房客的父母打電話來說他們覺得屋況不佳,不租了
基本上你有提到簽約是用書局的小紅本
那你有沒有看過契約書阿...還是自己都不看就簽名的 -_-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1.租賃期間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第十七條:租任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家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
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
: 但房客爸爸的意思好像是
: <就算他們沒搬,東西留在屋內,我們也拿他們沒轍>
: 因為他就說
: "看清楚合約,你們是無權力將我們東西丟出屋外的"
: 想請問如果後天十點他們真的沒搬走,我們能怎麼做呢?
依造上述兩項條約,你的確不能丟棄他的東西
但是你可以合理的收取七月份的租金
不是收天數喔,是收一個月 -_- (自己去看第四條的租金繳納方式
: 還有因為他們毀約不租,房東這邊有需要注意該做什麼程序嗎?
: 爸媽用的合約是一般書局就可以買到的那種房屋租賃契約
: 謝謝大家 :)
也就是說,可以跟他們收七月份租金跟違約的一個月份賠償金
如果他們不鳥你直接要搬東西
就直接打電話叫請警察來處理吧 (雖然幫助不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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