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室友] 長時間使用除濕機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路人甲)時間10年前 (2016/05/17 20:59), 10年前編輯推噓-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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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你是房東也一樣..你憑什麼?? : 每個人的生活習慣本來就不一樣 : 憑什麼別人都要配合你來生活呢?? : 情理法..大家很愛說的三點 : 依情.. : 依理.. : 依法.. : 請之問你憑什麼要求大家配合你的要求??..而不是你去配合別人?? : : : 推 AE0607: 我出門常常是開六或七小時 覺得這樣才夠 但是我一個人住 05/16 15:36 : : 推 spmark: 我覺得問題在於"對危險的認定"不同 05/16 16:03 : : → spmark: 如果是明顯危險物品,請他搬家也是正常 05/16 16:04 : : → spmark: 所以最好是弄清楚那台除濕機的品牌是否有不良紀錄.... 05/16 16:05 : : → spmark: 甚至代工的廠商是否有代工過危險品牌的紀錄.... 05/16 16:05 : : 推 oregongirl: 我家就燒過,幸好人在家,在房間裏悶燒真的非常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所以我絕對不會在不在家時使用,因為燒了真的太可怕 05/16 16:34 : : → oregongirl: 啦 05/16 16:34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9.131.62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63390693.A.52E.html : → MissK: 可能像這樣發生事情才處理的鴕鳥心態,才是造成意外的主因 05/16 17:41 : → MissK: 之一吧 05/16 17:42 : → MissK: 另外我只針對除濕機及大型電器來敘述,您扯太遠了 05/16 17:43 : → MissK: 補充一下,我只要求對方人在家的時候,或其他人都在家使用 05/16 17:45 : → MissK: 並不是不給使用,謝謝指教 05/16 17:45 : 其實你跟本沒辦理回答..你憑什麼要求對方或是限制對方 : 而且批人家鴕鳥心態..你不想回答憑什麼就不需要回了..真的..多難看的.. : 如果你只能接受支持你的言論..明講就好.. : 畢竟你想要的..只是大家的認同..給你一個信心.. : 而你的要求本身是不是合理..這本身不在你的考量之中.. : 所以任何有不合你意的言論..都不會被你接受 : 那..還需要討論下去嗎?? : : : : ※ 編輯: rrowl (36.229.131.62), 05/16/2016 17:51:24 : 推 spmark: 那我幫忙回答好了,因為除濕機自燃的新聞不少 05/16 17:54 : → spmark: 廠商招回商品的新聞也很容易查到 05/16 17:54 : → spmark: 所以"無人在家使用除濕機"會被認定為危險行為 05/16 17:54 : → spmark: 憑甚麼?就憑這行為是危險的,可以嗎? 05/16 17:54 : → spmark: 除濕機不是高功率電器,但只要內部偷工或設計不良 05/16 17:55 : → MissK: 其實我覺得滿奇怪的,你反而反對所有其他人的建議 05/16 17:55 : → spmark: 就容易自燃 05/16 17:55 : → spmark: 現在手機自燃也是,山寨廠商偷工減料,造成電子零件自燃 05/16 17:55 : → spmark: 你要用這種危險物品,我為什麼要拿命跟你賭? 05/16 17:56 : → MissK: 妳好像才是要把別人反駁到同意您的意見才叫同意,滿好笑 05/16 17:56 : → spmark: 這幾天有個新聞,汐止水蓮山莊的爆炸案 05/16 17:56 : → rrowl: "無人在家使用除濕機"會被認定為危險行為<--誰認定的?????? 05/16 17:56 : → spmark: 你要跟這種"危險"住在一起嗎? 05/16 17:56 : → spmark: 所以我才說,問題在於"危險的認定" 05/16 17:57 : → spmark: rrow1 你認為不危險,歡迎你去跟那種人住一起 05/16 17:57 : → spmark: 但是請不要忽略相關事故的新聞 05/16 17:57 : → spmark: 那麼多品牌廠商都有招回動作了,你還認為不危險? 05/16 17:58 : → spmark: 那我就不知道是誰有問題了 05/16 17:58 : → rrowl: 汐止水蓮山莊的問題是法律上認定的違法和危險物品. 05/16 17:58 : → rrowl: 那除濕機是違法或是法律上認定的危險物品嗎??? 05/16 17:59 : → spmark: http://goo.gl/LGKIAp 隨便找都有新聞 05/16 18:00 : → rrowl: 台灣出了一個鄭捷.所以你認為.你是不是應該去深山獨居呢? 05/16 18:01 : 推 MissK: 我覺得不用和他繼續吵,他就是覺得他都對,其他人都錯 05/16 18:01 : → spmark: 所以我說是對危險的認定,你可以看上一篇我的推文內容 05/16 18:01 : → rrowl: 不然你怎麼知道你鄰居會不會變成下一個鄭捷.... 05/16 18:01 : → MissK: 延伸太多無關問題 05/16 18:01 : → spmark: 如果連製造廠商都說危險了,你還要凹法律沒認定是危險 05/16 18:02 : → spmark: 那你就自說自話吧 05/16 18:02 : : 現實點好了..依法..你們能舉出任何一條法律條文限制其他室友使用除濕機嗎?? : 其實的..幻想中的事就不需要談了..依法..你舉出任何一條條文來看看.. : ※ 編輯: rrowl (36.229.131.62), 05/16/2016 18:03:59 : 噓 spmark: 你的文章,依情、依理、依法?現在只講法? 05/16 18:06 : → spmark: 要講最低標準也可以,如果M的室友用的是招回名單的商品 05/16 18:06 : → spmark: 找個法條上法院處理,絕對不是甚麼難事 05/16 18:06 : → spmark: 我不是法律專家,條文沒在腦中 05/16 18:07 : → spmark: 現實點好了,你都去用那些不違法的危險商品好了 05/16 18:07 : → spmark: 哪天出事了,再說 05/16 18:07 : → spmark: 反正除濕機也不是天天燒,手機也不是天天炸,怕啥 05/16 18:08 : 推 osioli: 同住在一個屋簷下,對於“危機意識”有感畢竟是好事,說穿了 05/16 22:03 : → osioli: 就是與室友們一起溝通看看顧慮的問題點,找到一個大家都滿 05/16 22:03 : → osioli: 意的方式。 05/16 22:03 : 推 osioli: 我家除濕機是國際牌,我曾問客服連續排水管的安裝方式,目 05/16 22:08 : → osioli: 的就是要給它無止盡的連續除濕,但國際牌的人員,不建議我這 05/16 22:08 : → osioli: 樣做,...不建議的原因也沒明說,...但能意會。 05/16 22:08 : 推 wuzixu: 拿水蓮山莊的"炸藥"對比哈哈哈哈哈哈 05/17 10:14 為什麼只談於法..因為對某的人而言..理和情都只會站在自己的角度想.. 旦..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所以看完你的舉例..要你談理或情感覺難度太高 說段不中聽的比喻.. 一個男的..去分租了間房子.. 那住進去後..某女住戶出來說話了.. 女:你不可以住這..請你搬家.. 男:為什麼?? 女:因為誰知道你會不會獸性大發性侵我呢? 男:ooxxooxx.. 女:你上網看一下新聞..新聞那麼多性侵犯..我要保護我自己啊.. 男:ooxxooxx.. 女:而且你以前沒性侵別人..不代表以後不會..所以我要保護我自己啊.. 這比喻遠比你們說的水蓮山莊要符合你們的現狀 你們的現狀就是如此.. 一個男的..人..去分租了間房子.. 那住進去後..某女住戶出來說話了.. 女:你不可以用除濕機..不然請你搬家.. 男:為什麼?? 女:因為誰知道除濕機會不會火好災去傷害到我呢? 男:ooxxooxx... 女:你上網看一下新聞..新聞那麼除濕機出事..我要保護我自己啊.. 男:ooxxooxx.. 女:而且你以前用除濕機沒事..不代表以後不會..所以我要保護我自己啊.. 男女只是比喻,,不代表什麼 這比較直接..我一直在說..你憑什麼?? 憑什麼人家來合租..你沒辦法接受..搬的人不是你自己..而是別人?? 你不能接受你的合租對象長時間用除濕機.. 和你有沒有權力要求別人搬離有什麼關係?? 你到底憑什麼要求大家都要配合你的生活去活下去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234.24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463489944.A.0EC.html

05/17 21:20, , 1F
你的例子,男的如果是一個性侵前科犯,照樣請他搬走
05/17 21:20, 1F

05/17 21:22, , 2F
你還是先看懂別人再表達甚麼再說吧
05/17 21:22, 2F

05/17 21:23, , 3F
憑什麼?憑原po就有那個權力
05/17 21:23, 3F
所以我才會說..談情和理..浪費時間.. 這又是一個不知道那來的自信.. 就算是屋主都沒有權利在租約如結束前請他的室友搬家了 你當原PO是?? 租約..除非承租人有違法的事實..或是有違反租約內容之事實 不然在到期結束前..法律是保障承租人的.. 這不管他用不用除濕機或是不是前科犯都一樣.. 有問題..屋主要在簽約前表明.. 雙方清楚明白的寫在租約上 如果承租人違反約定..那我認同屋主有權力解約 旦這個前題是..要雙方事前就有明確的約定.. 而且就算真的違約..能要求承租人搬遷的也只有屋主.. 如果沒有事先約定..那對方的行為也不違法 說真的..法律會保障承租人的承租權 如果身為室友你沒辦法忍受..自己搬吧.. 如果你是屋主..那記的在下一任房客簽約前..先把表列一列.. 讓你的新房客看過簽名..這樣你才於法有據.. ※ 編輯: rrowl (59.115.234.249), 05/17/2016 22:33:14

05/17 22:49, , 4F
你好像還是搞不懂我要說的是什麼
05/17 22:49, 4F

05/17 22:49, , 5F
如果是我來處理這件事情
05/17 22:49, 5F

05/17 22:50, , 6F
如果最後溝通不良,即使違約付違約金,我還是會趕人
05/17 22:50, 6F

05/17 22:51, , 7F
你的命可能不是很值錢,但我很愛惜我的命
05/17 22:51, 7F

05/17 22:52, , 8F
如果原po室友用的是有問題的除濕機品牌,且無法溝通
05/17 22:52, 8F

05/17 22:52, , 9F
我100%趕人 (誰要跟你討論是否違約了?)
05/17 22:52, 9F

05/17 22:53, , 10F
我的重點只有"危險的認定"
05/17 22:53, 10F

05/17 22:54, , 11F
s大願意付原原PO可能不太願意付..XD 否則不會問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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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4, , 12F
算房東違約,這可能是會讓某些人奇摩子"怪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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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5, , 13F
原po問的是是否無禮、請人走是否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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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6, , 14F
她認為危險,但別人不認為,那就是認定問題,溝通處理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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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6, , 15F
就有個人出來賣清高說什麼憑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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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2:56, , 16F
改成....憑愛惜生命,這樣可以嗎?
05/17 22:56, 16F

05/17 22:57, , 17F
要是願意付違約金其實就很簡單,給他一點時間加違約金
05/17 22:57, 17F

05/17 22:57, , 18F
當理念不合拆夥就好啦
05/17 22:57, 18F

05/17 22:58, , 19F
原po的事情本來就不是什麼大事情,溝通弄清楚就好了
05/17 22:58, 19F

05/17 22:59, , 20F
拆夥也是一個方法
05/17 22:59, 20F

05/17 22:59, , 21F
如果連"危險的認定"都要法條背書,那這法律觀念也太可笑了
05/17 22:59, 21F

05/17 23:00, , 22F
危險的東西,表列得完嗎?別鬧了
05/17 23:00, 22F

05/17 23:09, , 23F
不過我懂R大要說的,就是一個尊重的問題,原原PO(二房東
05/17 23:09, 23F

05/17 23:10, , 24F
?)文章看起來感覺是如果談不好就要人家走,但法律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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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10, , 25F
是無理,如是合租,無法接受的話應該自己搬走才是,合租
05/17 23:10, 25F

05/17 23:10, , 26F
就是容易遇到這些,單純屋主的話相對就比較好處理
05/17 23:10, 26F

05/17 23:45, , 27F
就算原PO願意付違約金..除非對方同意..不然一樣無法解約
05/17 23:45, 27F

05/17 23:46, , 28F
台灣的法律..幾乎是百分百親向承租人的..這是個無奈的現實
05/17 23:46, 28F

05/17 23:47, , 29F
幾乎所有的法條都是要承租方違約或雙方合意才能提前解約.
05/17 23:47, 29F

05/17 23:48, , 30F
沒有任何一條的條文能讓房東無條違約下強制把房客趕出去..
05/17 23:48, 30F

05/17 23:49, , 31F
沒有任何一條..上了法院結論也不會差太遠才對..畢竟光是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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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23:49, , 32F
證除濕機(我還不知道型號.我想也沒人知道才對)是不是危險物
05/17 23:49, 32F

05/17 23:50, , 33F
品這一關..就幾乎是個高難度的問題了...
05/17 23:50, 33F

05/18 10:26, , 34F
沒有人說"無條違約下把房客趕出去"
05/18 10:26, 34F

05/18 10:27, , 35F
我說的是,當法律無法保障安全的情況下(是否安全需討論)
05/18 10:27, 35F

05/18 10:27, , 36F
即使違約我都會把人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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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0:27, , 37F
然後請不要把兩個問題混在一起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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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0:28, , 38F
這種case頂多上調節,如果除濕機品牌型號是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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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0:28, , 39F
你認為調解結果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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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0:29, , 40F
而且原po會發文是因為和室友對危險的認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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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0:29, , 41F
如果是很明確有共識,明知危險卻故意為之,就不會發那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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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3:18, , 42F
簡單點..麻煩把條文拿出來..你要請人家搬也要有條文.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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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3:26, , 43F
一直在幻想..畢竟真的上法院.法院看的也是條文和事證.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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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13:27, , 44F
是什麼你認為這樣有危險..就能決定一切
05/18 13:27, 44F

05/18 13:49, , 45F
即使違約也要你搬,不需要法條,我就是要違約
05/18 13:49, 45F

05/18 13:49, , 46F
站在有權力的立場這邊,就是可以這樣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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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0:37, , 47F
一個是個人行為,一個是無法預見的行為,套個刑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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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0:37, , 48F
失跟故意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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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0:39, , 49F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有意使其行為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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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8 20:39, , 50F
,為故意
05/18 20:39, 50F

05/18 20:40, , 51F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期情節應注意而能注意,而不注
05/18 20:40, 51F

05/18 20:40, , 52F
意者,為過失
05/18 20:40, 52F

05/18 20:41, , 53F
你舉例超爛,換個舉例吧
05/18 20:41,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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