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請各位用詞謹慎。不要誤觸法。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取之有道)時間7年前 (2017/09/24 03:35), 7年前編輯推噓-5(101564)
留言89則, 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2017/03/06的新聞。 金溥聰為此再告馮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罪。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馮光遠無罪,但去年12月 底法院認為「混蛋、爛咖、下流胚」部分有罪,依公然侮辱罪改判馮罰金5000元定讞。 金溥聰對馮光遠另提民事訴訟求償100萬元,並要求登報道歉;北院今天判馮光遠賠15萬 元,全案可上訴。 所以那三個用詞已經是超過情緒用語並被法院認定符合侮辱。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言詞負責 。我會同時提民刑事。 https://i.imgur.com/jqTILNl.jpg
至於Tywin。我建議你用詞收斂一點。今天sp只是暫時不跟你計較而已。你以為你沒有罵 的太過頭嗎? 【綜合報導】高雄區漁會漁業專用電台代理台長凌文富,去年7月間不滿部屬陳桂姬上呈 的公文內容,竟在辦公室眾目睽睽之下,將公文丟擲在地,並辱罵陳女「太幼稚了!」陳 女提告後,高雄地檢署偵查認定,凌文富的行為已觸犯公然侮辱罪嫌,將他起訴並向法院 聲請簡易判決。 https://i.imgur.com/ErXKRzx.jpg
https://i.imgur.com/KFSBajC.jpg
建議各位。這邊沒有版主使用版規做規範。但是身為公民請守法。觀念相左討論可以。但 是用攻擊性的謾罵侮辱詞語就後果自負 包含這位。 https://i.imgur.com/MhNoi8p.jpg
「神經病」多數人覺得不是髒話,不過用這個詞說別人可能會失去5張小朋友。一名56歲 郭姓男子今年6月間與路人陳姓女子起衝突,他便當眾嗆對方「你不覺得你自己是神經病 ?」,氣得陳女報警提告妨害名譽,因此被判5000元罰金。 後來民事賠償是30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5.162.1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06195318.A.00F.html

09/24 03:37, , 1F
幫你補充,未成年人的話是監護人負責
09/24 03:37, 1F
ptt未成年註冊很多版看不到。所以還可能有偽造文書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4/2017 03:43:11

09/24 07:45, , 2F
喔,加油啦,看你跟法官多熟囉…不過就像其他板友說的…要
09/24 07:45, 2F

09/24 07:45, , 3F
告你板上文字也是一把抓呢…
09/24 07:45, 3F

09/24 07:47, , 4F
哦~在提醒大家跟Hermess要零用錢嗎?那我也來認真找找,
09/24 07:47, 4F
找了兩天。找到了沒?

09/24 07:47, , 5F
哈哈
09/24 07:47, 5F

09/24 08:40, , 6F
覺得把他板事務扭曲過後,拿來這一直攻擊人真的就是無恥呀
09/24 08:40, 6F

09/24 08:40, , 7F
09/24 08:40, 7F
https://i.imgur.com/hv6gQBg.jpg
你在租屋版沒有版主的地方肆虐太久。可能不知道人多的版是不只一位版主的。除了gogi n以外。Angel07也是版主。版主都說你違規。你還可以一直說扭曲事實。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4/2017 09:34:15

09/24 09:45, , 8F
板主解釋他判決的信件我都留著,L大看來也有留。礙於是私
09/24 09:45, 8F

09/24 09:45, , 9F
信,還有我不想跟你一樣一直公器私用,拿他版事務佔版面去
09/24 09:45, 9F

09/24 09:45, , 10F
找別人麻煩,就不公開。不過,是非曲直很明顯。所以雖然對
09/24 09:45, 10F

09/24 09:45, , 11F
L大不好意思,我還滿高興你去告的,讓真相得到還原呀!只
09/24 09:45, 11F

09/24 09:45, , 12F
是可惜你怎麼不是告我,反正不起訴書下來,是不是爛咖,那
09/24 09:45, 12F

09/24 09:45, , 13F
是法院認證的!還是發現告不了想在這繼續釣魚?
09/24 09:45, 13F
你跟版主私信的內容我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你是否有曲解扭曲別人的話語。我就版面上來 看就是版主說你違規。還有說你違規的是Angel07。不是gogin。不要因為gogin脾氣好你 就一直針對別人。 還有之前那篇。沒頭沒腦直接指名罵人的是L不是你。如果你針對我觸及侮辱的部份。我 一樣會告你。 不過現在SP是有資格告你沒錯。只是他脾氣好。 另外為什麼L觸法被我告你會很高興? 我以為你跟他是朋友。他不是一直在幫你說話嗎?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4/2017 09:59:06

09/24 10:18, , 14F
說實話我也覺得你去告很好呀,一直佔用版面想告訴大家
09/24 10:18, 14F

09/24 10:19, , 15F
你很委屈?就去告,讓司法還原真相,讓司法認證
09/24 10:19, 15F
我並不想去提告。只是有些人的言詞過火了。我都已經忍讓你多少次了。 順便再提醒你一個案例。患者被醫院有醫療疏失罵醫院爛沒事。因為是當事人。 可是在患者留言板上跟著罵醫院的都被起訴。其實你的言論很經典。非當事人參與討論文 章。並指名道姓加侮辱用詞都湊齊了。而且該篇文章在你侮辱我前的討論過程雙方均未提 到你。 不過我跟你其實沒有什麼話好談。直接偵查庭見。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4/2017 10:25:58

09/24 10:20, , 16F
我覺得你給版友最大的提醒就是離你這使用者遠一點,免
09/24 10:20, 16F

09/24 10:21, , 17F
得莫名其妙被濫訴。這篇確實大概就想釣魚吧?要告就告
09/24 10:21, 17F

09/24 10:22, , 18F
還要在這大聲疾呼,當你是誰呀?這你個版?
09/24 10:22, 18F

09/24 10:24, , 19F
我也不需要誰幫我講話,最好就是你這篇下面都沒人理你
09/24 10:24, 19F

09/24 10:30, , 20F
給各位版友,這篇就是告訴大家,看到"Hermess"這個ID
09/24 10:30, 20F

09/24 10:30, , 21F
直接無視,一句話都別搭理他,就是最好的選擇
09/24 10:30, 21F
你說要不搭理我很多次了。我也盡量避開不回應你。但是你仍然屢次針對我。不就是因為 你自己做不到你說的事情才會有這樣的後果嗎? ※ 編輯: Hermess (223.140.220.117), 09/24/2017 11:13:24

09/24 11:31, , 22F
私人糾紛貼在這是要幹嘛?「各位」根本就在指特定人 麻煩私
09/24 11:31, 22F

09/24 11:31, , 23F
下處理
09/24 11:31, 23F
你不覺得最近言論越來越過火了嗎?

09/24 12:00, , 24F
真的莫名其妙,不過指正他也沒用,占版面私用,這"咖"
09/24 12:00, 24F

09/24 12:01, , 25F
是累犯了。既然要興訟,是不是爛咖就先保留給法院判斷
09/24 12:01, 25F

09/24 12:02, , 26F
囉?不過到時候不起訴可能又是各種跳針,不敢承擔吧?
09/24 12:02, 26F
我建議如果我是你。我會先向被你侮辱的對象誠心道歉。

09/24 15:31, , 27F
樓上,公然污辱和毀謗差很多,爛咖兩字一定有事....
09/24 15:31, 27F

09/24 15:32, , 28F
我覺得你有能力不用到字眼也可以繼續和 H 吵
09/24 15:32, 28F

09/24 15:32, , 29F
又何必打那些字呢
09/24 15:32, 29F

09/24 15:33, , 30F
我覺得你有能力不用到那種字眼也可以繼續和 H 吵
09/24 15:33, 30F

09/24 15:33, , 31F
少打兩個字 XD
09/24 15:33, 31F
還有 20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09/25 09:45, , 52F
神在在,另一個被揍的鼻青臉腫就哭著要報警了。
09/25 09:45, 52F
我真的覺得這篇有其必要性呢。真的是一個很典型的不懂法律的負面例子。我很為一些聽 你建議的朋友感到後怕。 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 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5/2017 13:57:23

09/25 14:49, , 53F
什麼是後怕!字都打不好!還教育別人法律觀念!
09/25 14:49, 53F

09/25 14:51, , 54F
刑法?那怎麼不趕快去報警?一天到晚想咬別人。要不就說別
09/25 14:51, 54F

09/25 14:51, , 55F
人謾罵,要不就說別人人身攻擊,啊可是要你提檢舉,你就什
09/25 14:51, 55F

09/25 14:51, , 56F
麼都提不出了,還只能承認文章其實很理性,只能承認自己因
09/25 14:51, 56F

09/25 14:51, , 57F
為私下恩怨才在那亂警告,都不會臉紅啊?
09/25 14:51, 57F
謝謝你的提議。我會的。 另外Tywin。我跟你的觀念差距差距太大。我們很難有共識。是否可以請你不要再繼續再 我的樓留言呢? ※ 編輯: Hermess (36.225.162.150), 09/25/2017 14:58:49 ※ 編輯: Hermess (223.136.115.6), 09/25/2017 16:28:44

09/25 20:23, , 58F
講也聽不懂當然不留啦,純噓
09/25 20:23, 58F

09/25 21:01, , 59F
果然一皮天下無難事
09/25 21:01, 59F

09/25 21:01, , 60F
跑去房版那樣鬧也不覺得丟臉,哈哈
09/25 21:01, 60F

09/25 21:02, , 61F
還自以為很有道理,然後房版一堆人看得莫名其妙
09/25 21:02, 61F

09/25 21:03, , 62F
恩,我是說香蕉皮,溜得快~~~~
09/25 21:03, 62F

09/25 21:16, , 63F
這不是被電到刪推文的 SP 嗎?
09/25 21:16, 63F

09/25 21:42, , 64F
SP你可以繼續留這些侮辱人格的文字沒關係,以前吵吵就算了
09/25 21:42, 64F

09/25 21:42, , 65F
,你來我往的,難免一兩句過分,也沒什麼好計較。現在偉大
09/25 21:42, 65F

09/25 21:42, , 66F
的 Hermess 都開示大家了........
09/25 21:42, 66F

09/25 22:13, , 67F
污辱人格?有嗎?
09/25 22:13, 67F

09/25 22:13, , 68F
人格不就是自己的言行舉止建立起來的嗎?
09/25 22:13, 68F

09/25 22:14, , 69F
房版的事情是事實,跑回來這邊也是事實,怎麼說污辱人格呢
09/25 22:14, 69F

09/25 22:30, , 70F
我懂了,Ty你是不是看不下去這種行為,所以說是汙辱人格?
09/25 22:30, 70F

09/25 22:30, , 71F
對吧?!
09/25 22:30, 71F

09/25 22:31, , 72F
"你來我往的,難免一兩句過分,也沒什麼好計較"看不太懂耶
09/25 22:31, 72F

09/25 22:31, , 73F
你不和我計較,但我沒說我不跟你計較喔~~
09/25 22:31, 73F

09/25 22:31, , 74F
請不要用你的觀點套在我身上喔
09/25 22:31, 74F

09/25 22:31, , 75F
我啊,可是一直很注意自己在網路上的發言的
09/25 22:31, 75F

09/25 22:33, , 76F
重點是,我不會去評論未確認為事實的事情
09/25 22:33, 76F

09/25 22:33, , 77F
所以我也不會被新聞給牽著鼻子走,不是逃難潮的一員 XD
09/25 22:33, 77F

09/25 22:34, , 78F
即使要評論,我也會拿捏好分寸
09/25 22:34, 78F

09/25 22:35, , 79F
評論和謾罵是完全不同的,想要透過文字宣洩情緒也要有技巧
09/25 22:35, 79F

09/25 22:36, , 80F
我沒興趣了解你的標準在哪,不過,你會知道法律標準在哪的
09/25 22:36, 80F

09/25 22:37, , 81F
對了,不要對我以上的留言又自行解讀了
09/25 22:37, 81F

09/25 22:37, , 82F
你已經有多次誤解我文字的經驗,所以,你就忽略以上
09/25 22:37, 82F

09/25 22:37, , 83F
當作沒看到吧
09/25 22:37, 83F

09/25 22:38, , 84F
說我留下污辱人格的字,就是誤解了我的原意了
09/25 22:38, 84F

09/25 22:39, , 85F
刪推文在這篇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看 #1Pm0zLI6
09/25 22:39, 85F

09/25 22:39, , 86F
對,我刪推文,去跟小組長檢舉吧~~
09/25 22:39, 86F

09/26 10:31, , 87F
要告快告,不用說一堆,當你個版?
09/26 10:31, 87F

10/01 23:23, , 88F
ptt是前菜,法院是主菜
10/01 23:23, 88F

10/02 01:41, , 89F
反正目前就靜候司法通知。
10/02 01:41, 89F
文章代碼(AID): #1PnhTs0F (rent-exp)
文章代碼(AID): #1PnhTs0F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