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關於提前解約押金問題已刪文
※ 引述《Hermess (取之有道)》之銘言:
: 下面是公認很保障租客權益的崔媽媽基金會裡面對於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敘述。
: 簡單來說。
: 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 房東要保證房客住滿一年。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包含需自用)
: 而房客有義務住滿一年。也有義務付滿一年份的租金。
這邊你誤會了,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一方仍要提前終止租約,就要支付雙方自行約定的
違約金。
之前有在爭論是不是可以約定超過一個月,內政部後來有回函,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
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 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
: 房客提前解約並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客僅需要支付一個月違約金及當月租金。
: 而房客提前解約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則房東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違約金以及未提前通知
: 的損害賠償。總共兩個月的租金總金額。(違約金一個月。未提前告知的租金損害賠償一
: 個月)
提前解約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付當月租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支付一個月違約金,違約金設定最高也是一個月。
: 所以下面推文不用吵了。看看這篇文章吧。
: http://www2.tmm.org.tw/pub/rent_041.htm
崔媽媽舊的那篇文章會誤導人,他們租賃契約後來也有做更改: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
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
金額之違約金 (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
簡單而言,崔媽媽舊的那篇是說,房客如果約定得提前終止,
提前解約除了要提前一個月時間告知(時間利益),
另外還要賠償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違約金賠償)。
但新版預設的條款是對承租方較為有利的條款:
不得終止租約,終止租約要賠一個月違約金(如果沒有另外再約定)。
或是得終止租約,但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時間利益),否則還是要賠償一個月租金。
當然你也可以自行修改成,如果提前終止租約要在1個月前通知,而且要沒收一個月押金。
但那就不是勾選和填數字等等新版懶人契約的做法,
要另外再修改新版契約裡面的文字。
相關內容可以參考spmark前面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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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如果依照新版契約,勾選得終止租約,有依照租約約定的期限通知,那就不用賠
償一個月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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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新版真的超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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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想像,是新版契約範本就是這樣,
如果有用新版契約,多留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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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據法條,是新版契約範本這樣規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
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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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上一項有勾得終止租約,這一項是勾一個月前通知,然後違約金是勾一個月,
這邊契約條款就等同於崔媽媽新版租賃範本。
那麼如果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沒事,不用賠違約金,
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未為先期通知,那就應賠償他方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https://www.ptt.cc/bbs/rent-exp/M.1502619494.A.852.html
之前文章裡面也有講到這個條款,你不也有在底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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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我們說甚麼你都不相信,
那麼我提供一下崔媽媽租屋基金會的聯絡方式:
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三段241號12樓 TEL: (02)2365-8140 / FAX: (02)2368-3073
rent.tmm@gmail.com
你可以打電話、寫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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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之前也是有問過區公所提供的法律諮詢,
那時也是先看了崔媽媽那篇舊文章,那篇文章真的造成很多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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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電話詢問仍然證明你的說法是正確,
我馬上在各大版發表我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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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打電話確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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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滿那部分主張會有困難,但可以調高違約金。
我覺得從條款的目的來看,就房客而言,他有義務要協助招租;
房東的話,有義務協助搬家和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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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部分是損害賠償認定的問題,如果原本合約沒有約定違約金的話,那就是雙方自己去主
張實際損害到底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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