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提前解約違約金問題已刪文

看板rent-exp (租屋經驗)作者 (當天空正藍時)時間7年前 (2018/06/09 12:41), 7年前編輯推噓2(8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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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inell (hani)》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原本合約是打兩年(106年6月~108年6月) : 但搬進來後發現樓上非常吵,半夜不睡覺走路非常大聲、傢俱挪動、東西常常掉地上,而 : 且都是在晚上十二點後,我是一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被吵到受不了!也跟管理員和仲 : 介反映過都沒用。 : 最近滿一年決定提前解約,預計九月搬走,已提早三個月通知房東了,今天房東打來說堅 : 持這樣押兩個月的押金(兩個月=31000)會全扣掉,因為當初說會跟他租兩年所以給每個 : 月少一千的優惠,要我還要補給他2000!!根本不合理啊,當初簽約寫租金 15500/一個 : 月,提前扣一個月押金(附圖有擷取合約提前解約的部分) : 想請問大家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溝通呢?房東這樣是不合法的吧?還是我有什麼誤解 : 呢? : https://i.imgur.com/yRV7mLD.jpg
勾選雙方不得終止租約,同時又勾選約定得終止租約, 這兩項條款是互相牴觸的,這部分就要看當事人當時訂立契約的真意。 簽約的租期是兩年,依一般狀況算是長約, 這部分可能會讓契約解釋比較傾向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但從第二項來看,說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要踐行一定的條件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就要擔負一個月違約金。 另外,無論是仲介或者是出租方都分別說提前搬走要扣一個月、兩個月租金, 解釋上都會認為在一方願意擔負賠償,可以終止租約, 不是如同第一項記載那樣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參考相關判決:https://goo.gl/oCc8HG) 不過,就算房東主張要扣兩個月, 但第二項已經明白規定,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就要扣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 最多也只能扣一個月, 違約金賠償也一定會受到這部分約定的限制, 房東最多也只能主張一個月違約金。 ※ 編輯: jaj12377 (42.76.172.31), 06/09/2018 12:52:11

06/09 13:15, 7年前 , 1F
到底圖中租約哪裡有同時也勾選 “得”提前終止啊 明明只
06/09 13:15, 1F

06/09 13:15, 7年前 , 2F
有勾一項 至於第二項前提是說 如過 勾選“得”提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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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15, 7年前 , 3F
的話 後面的提前時間及違約金約定 才會生效的 真的有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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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15, 7年前 , 4F
麼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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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19, 7年前 , 5F
兩個空格 一個“得” 一個“不得” 明明就只有勾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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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19, 7年前 , 6F
哪來同時勾兩個 互相抵觸 硬凹派又來了 懶得論戰 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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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19, 7年前 , 7F
清楚的話 去配個眼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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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想表達甚麼,大概連我貼的判決都沒看吧。 要說服別人之前,麻煩找相關證據資料去佐證自己論述吧。

06/09 14:06, 7年前 , 8F
內政部版的, 給人勾選有比較好嗎? 這個問題版上問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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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06, 7年前 , 9F
4次了, 根本挖洞給人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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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2, 7年前 , 10F
其實就文字邏輯來講,第12條第二項,依約2得終止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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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2, 7年前 , 11F
後面就算填寫了東西....也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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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2, 7年前 , 12F
寫成程式的話,那邊根本不會被執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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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3, 7年前 , 13F
偏偏台灣的法律是文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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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4, 7年前 , 14F
所謂探求真義,其實就是讓人盡量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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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14, 7年前 , 15F
XD 應該是寫此項勾選XX者, 以下作廢, 跳到第1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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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1, 7年前 , 16F
你貼的那個判決,是出租方又上網招租、再加上契約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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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2, 7年前 , 17F
所以才會那樣判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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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3, 7年前 , 18F
而且契約都還沒開始,承租方就拿出那麼大誠意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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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4, 7年前 , 19F
比單純的違約爭議的1~2個月都還多的誠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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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4, 7年前 , 20F
上面打錯,是租期還沒開始,契約已經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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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5, 7年前 , 21F
提告的都願意支付2個月租金+1萬元紅包當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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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35, 7年前 , 22F
目的是拿回預繳之租金,預繳租金要解約才拿得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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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出租方上網招租無關吧,上網招租那個部分是房客自己主張, 認為房東已經同意終止租約,但後來沒有成為判決理由。 判決的主要理由,除了有利於承租人解釋, 是契約裡面的其他條款還有雙方相關往來答覆, 讓法院認為雙方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而且原po租約還明訂提前解約的條件, 還有違約金上限。

06/09 16:43, 7年前 , 23F
我只是要說,你舉的那個判例和這個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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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3, 7年前 , 24F
出租方上網招租那個成為心證的一部份,當法官白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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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4, 7年前 , 25F
我只覺得文組的邏輯真的很可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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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4, 7年前 , 26F
尤其台灣的法律,總是喜歡在一堆條文後面加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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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4, 7年前 , 27F
契約寫一堆,最後來個探求契約簽訂時的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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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4, 7年前 , 28F
就想要把整個契約都推翻,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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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6, 7年前 , 29F
其實行政院的那個版本,除了容易坑房東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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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6, 7年前 , 30F
文字本身也不是很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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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6, 7年前 , 31F
第12條第二項,是罰沒有提前告知,還是罰提前解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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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6:47, 7年前 , 32F
這個在實務上其實也很多爭議,文字不清不楚的,才會有爭議
06/09 16:47, 32F
是判決不是判例 是你自己認為出租方馬上上網招租這一點影響法官心證, 但問題就是這個主張沒有被採納,判決理由根本沒有提到這一部分, 現在又說這個當然不會成為影響心證的理由? 你可以主張案例事實相差過遠,但我覺得就是事實很相近的案例。 同樣都是條款互相矛盾,同樣都是同時勾選不得終止和提前一個月告知可以終止 甚至原Po的狀況還是明確說明違約金上限, 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有什麼相關賠償義務。 條文有原則規定和例外規定互相配合,世界其他國家法律都是這樣, 不只台灣特有,這本來就是要應付各種不同狀況的需求。 當初勾選不得終止租約,然後不要手癢去填寫第二項,不就從頭到尾邏輯一貫, 還需要探求當事人真意嗎? 而且解釋契約也有很多種不同方法、原則, 本來就不會單一囿限在其中一兩個文字,要依照前後關聯、整體契約去做解釋, 另外,一項明白具體規定提前解約所應負擔的義務還有相關賠償, 是雙方特別更改、修正或強調約款,比寥寥草率約定一般條款, 哪一條款才是真實反映當事人的意思,應該要優先適用哪一條款?

06/09 17:02, 7年前 , 33F
如果前面選「得」,提前就沒有違約沒有責罰,所以是罰沒
06/09 17:02, 33F

06/09 17:02, 7年前 , 34F
有提前告知吧?但選得,不太明白期限是幹嘛的 囧
06/09 17:02, 34F

06/09 17:05, 7年前 , 35F
在合約雙方簽字時都沒有先看懂,都遇到問題才吵,配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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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7:05, 7年前 , 36F
府語焉不詳的公版,大概目的是要創造就業機會吧XD
06/09 17:05, 36F
還有 64 則推文
還有 7 段內文
06/10 13:21, 7年前 , 101F
第二項那個本來就不該被執行,勾起來又怎樣?你真愛硬凹
06/10 13:21, 101F

06/10 13:21, 7年前 , 102F
自己去寫個小程式看看那樣的邏輯會不會被執行到吧
06/10 13:21, 102F

06/10 13:22, 7年前 , 103F
拿一個有包含原po問題、但根本不是重點的例子
06/10 13:22, 103F

06/10 13:23, 7年前 , 104F
真的是....算了,原PO就讓房東扣押金啦,到時候去告告看啦
06/10 13:23, 104F
契約條款的解釋跟設計程式是一樣的嗎? 所以你會另外在契約裡面約定一個不會執行的權利義務嗎? 你會在程式裡面設計無效的執行項目? 原本判決跟原Po的問題點是一樣的: 本件兩造就租賃期間於系爭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4 年2月28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核係定有期限之租賃 契約。而上開租賃契約第13條第1項所勾選「出租人」、「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與同條第2項記載:「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勾選)通知 之」,已有不符。

06/10 13:24, 7年前 , 105F
本來就是選了A就是A,第二項根本不是選B,好嗎
06/10 13:24, 105F

06/10 13:24, 7年前 , 106F
那是如果選B,如果如果如果如果如果,看不懂嗎
06/10 13:24, 106F
選了A,第二項直接不要寫,偏要兜上, 然後說因為選了A,所以第二項選B那個自動忽略? 契約解釋有很多種方法,依契約有效性解釋原則,如果有契約條款發生疑義,可以解釋成 有效,也可以解釋成無效,這時要解釋其有效作為優先原則,光這一點要直接忽視某一條 相關規定,本來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06/10 13:25, 7年前 , 107F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 者 者 選了A就不是這個B者者者者
06/10 13:25, 107F

06/10 13:26, 7年前 , 108F
不得提前終止合約,房客硬要搬走,房東要求住好住滿的話
06/10 13:26, 108F

06/10 13:26, 7年前 , 109F
法院就是判賠1~2個月
06/10 13:26, 109F
你的論點不就站在認為第二項一定依存在第一項有勾選得終止租約, 但體系看起來就是就是第一項勾不得,第二項又規定得終止租約應該要踐行什麼樣義務, 兩者就是有問題, 直接忽視其中一個條文都是一種扭曲, 兩者本來就是互相否認雙方效力。 https://goo.gl/BivuDm 有判決直接判租好租滿的

06/10 13:27, 7年前 , 110F
你貼的那例子,房客願意賠2個月+1萬元紅包,只求解約
06/10 13:27, 110F

06/10 13:27, 7年前 , 111F
這都比習慣判賠1~2個月還多了,你以為法官會怎判
06/10 13:27, 111F

06/10 13:27, 7年前 , 112F
硬要拿這例子來說嘴,拜託原po告房東時把這判決拿去用
06/10 13:27, 112F

06/10 13:28, 7年前 , 113F
看看法官怎麼回應吧
06/10 13:28, 113F
所以你認為原Po拿這個判決去支持自己的說法, 被法院反駁或是贊同就可以判斷哪一個論點是正確? 我找到比較相近的案例就是這一篇判決, 你不認同,可以找一個你覺得可以佐證你論點的判決。

06/10 13:29, 7年前 , 114F
舉那個看電影的例子更好笑,非常容易判斷要看哪部電影阿
06/10 13:29, 114F

06/10 13:29, 7年前 , 115F
判斷不出來的才是需要多念書吧 XD
06/10 13:29, 115F
你可以請這個判決的法官多念點書: 本件兩造就租賃期間於系 爭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4 年2月28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 ),核係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而上開租賃契約第13條第 1項所勾選「出租人」、「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與同條第2項記載:「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 一個月前(勾選)通知之」,已有不符。加以契約租賃期 間長達九年,而參酌兩造租賃契約之附件第5點記載:「 合約租期為九年,另于民國109年3月1日後才開始調漲房 租,以不超過房租價格3%為原則,民國113年3月1日後可 再漲2%(期間如因甲方之故終止合約,甲方願依折舊賠 償乙方裝潢損失)」等詞(本院卷第8頁),系爭契約又 明揭公平原則,疑義時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第25條、 第21條),因此綜觀系爭契約書據內容自不得僅因契約第 13條第1項之勾選情形,即謂兩造當事人一概不得於租期 屆滿前終止租約。 判斷理由就是兩條款互相牴觸, 還有契約、當事人意向都是不會站在不可以終止租約的情況。 至於賠償金額那部分, 實際上是原告自己主張,法院也沒有審理這部分, 數額究竟多少,都是依照原告主張 另外,不得終止租約的條款, 不是你主張說我願意賠付兩個月,或是比一般習慣得終止租約賠得還要多 就可以推翻契約原本規定不得終止租約。 我今天是根據原Po需求回應,不是想要回覆你的說法, 你的說法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至於原Po要採取什麼樣的動作,這是他的自由。 你要嘛就自己開新文章完整闡述你的論點, 要嘛就理性回覆別人提出來的疑問, 無故噓文、認為跟自己論點不同調就用貶抑詞彙談論別人? 大家都是無償回覆其他版友提出來的相關問題, 我沒有必要忍受你的奚落和嘲弄。 如果你對於我的文章內容很感冒, 麻煩你自動忽略,沒必要引戰、言語挑釁, 我今天文章從頭到尾沒有使用任何負面言詞去詆毀誰, 你也沒有任何權利用其他情緒性言詞指涉任何人。

06/10 15:42, 7年前 , 116F
謝謝大家的熱心回覆,也很抱歉讓大家因此論戰! 目前
06/10 15:42, 116F

06/10 15:42, 7年前 , 117F
仲介確定結果是扣一個月押金,當初簽約仲介(代管)有
06/10 15:42, 117F

06/10 15:42, 7年前 , 118F
宣讀合約內容 確實是若提前一個月通知解約 扣一個月押
06/10 15:42, 118F

06/10 15:42, 7年前 , 119F
金。優惠部分是仲介跟房東商量結果,並未告知出租房原
06/10 15:42, 119F

06/10 15:42, 7年前 , 120F
因所以不再追討。 謝謝大家,也對動怒的大家很抱歉!
06/10 15:42, 120F

06/10 15:43, 7年前 , 121F
抱歉!是承租方!
06/10 15:43, 121F
事情獲得解決就好,如果這樣結果有符合你的預期,那是再好不過了。 你不用道歉呀,版規本來就有挑釁罵人、歧視用語或過度情緒性用詞等等規範, 只是現在剛好是無版主狀態。 ※ 編輯: jaj12377 (114.47.21.104), 06/10/2018 16:26:25

06/11 12:52, 7年前 , 122F
如果有人跟我說要看 A電影,然後討論一堆如果看B電影怎樣
06/11 12:52, 122F

06/11 12:52, 7年前 , 123F
要去哪個電影院、坐哪排、吃什麼的
06/11 12:52, 123F

06/11 12:53, 7年前 , 124F
我想我這個理組腦袋的會說"走吧,看A電影去了,別幻想了"
06/11 12:53, 124F

06/11 12:53, 7年前 , 125F
或許文組的才會進入混亂狀態吧
06/11 12:53, 125F

06/11 12:53, 7年前 , 126F
真的就去告告看就好了啦,我們在這爭論也沒用
06/11 12:53, 126F

06/11 12:53, 7年前 , 127F
法官也會慢慢換血的
06/11 12:53, 127F

06/11 12:54, 7年前 , 128F
歡迎你來噓我,這是系統功能喔
06/11 12:54, 128F

06/11 12:55, 7年前 , 129F
是不是舉例失當,就讓大家看看吧
06/11 12:55, 129F

06/11 12:55, 7年前 , 130F
就像我說的,如果那個例子沒有預付租金
06/11 12:55, 130F

06/11 12:55, 7年前 , 131F
單純要談得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哈哈哈哈哈
06/11 12:55, 131F

06/11 12:55, 7年前 , 132F
判決會一樣嗎?真希望有人去打這種官司來分享給大家聞香
06/11 12:55, 132F

06/11 12:56, 7年前 , 133F
偏偏我這理組腦袋的,合約就不會這樣簽,不然自己去試了
06/11 12:56, 133F

06/11 12:57, 7年前 , 134F
上面怎麼少一句,"根本不會有這個官司啦"
06/11 12:57, 134F
文章代碼(AID): #1R6rg0er (rent-exp)
文章代碼(AID): #1R6rg0er (rent-ex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