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特教教師轉任搶缺額 招反彈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勝利)時間18年前 (2007/06/18 22:36), 編輯推噓3(3014)
留言17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17 (看更多)
※ 引述《taiwanlaws (奇樂比法律更能懲奸除惡)》之銘言: : 看到這則新聞其實滿感慨的 : 原來有部分普師是這樣看待我們特教師的(教師會理事長應該是普師的?) : 持平而論 : 唸特教系四年,特教實習一年 : 加上分發後一直待在特教圈 : 其實看多了特教人(學長姐,同學,學弟妹)把這位置當作普教師的跳板 : 有些人還公假兩個半天唸特教研究所 : 畢業加薪卻馬上想跑去教普通班(唉!) : 人人都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我修了第二個法律學位後很多事會從法律面思考) : 所以也不能苛責特教師欲轉換跑道的想法與做法 : 過去特教師自由轉普教的年代 : 是由於特教師與普教師還沒有到今天這麼嚴重的超額與供需失衡情形 : 你要轉普師自然沒人會囉唆 : 但現在普師都自顧不暇了 : 自然會有排外現象 : 普師與特教師目前是分開甄選(競爭程度也大不同) : 聘用所依據的教師證書也不同 : 說實在話日後校內自由轉任自然會被人說閒話 : 這就跟公務人員體系很多職系間不能轉換是同樣的道理 : 不能說在同一間學校很自然的就沿用過去做法轉任 : 目前教育行政當局只是不想管(因為是燙手山芋,得罪哪方都不是人) : 但若教育行政當局哪天真的禁止特教師校內轉任普教師 : 法律上是完全站的住腳的 : 我是比較贊成對那些無心特教的人 : 不必為他們開方便大門讓他們校內輕鬆轉普師 : 就讓他們去參加外面競爭激烈的教師甄試 : 有本事的自然就會考上 : 他要轉任自然就不能阻擋他轉 : 就好像對擔任公務人員較有興趣的教師 : 也必須自己利用下班苦讀準備國家考試一樣 : 有能力憑實力轉換跑道別人就不會囉唆 : 我的想法一定有不少特教師不認同 : 只是表達自己的想法 ....................................................................... 我覺得你分析的很客觀 我認為現今的制度如此規定的確不公平,但仍應保障舊有人員該有的權益 (我說的是領有一般科教師證的特教師) 因為這才符合不溯及既往.....否則政策一改人心大亂 但此制度一定要更改因為的確出現問題也有損公平性 第一、 一般教師之所以領有一般教師證是因有完整的訓練 (之所以完整因包含專業課程訓練+一般教師的實習) 但特教系的只要擇一實習就可以領兩張以上教師證基本上除了有完成實習的那科外 其他張教師證的訓練就不算完整照理說並不符合規定 這一定要修改 第二、分科要明確且制度要分立(這可適用現有人員) 只要一旦轉任一般教師=重新聘約(或要求重新考教甄選填一般教師) (因當時聘這老師是請他來教特教,現在要改聘一般教師當然要換約) 因此等同新任一般教師其後進先出的超額處理方式依然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99.83

06/19 18:14, , 1F
普通教師如果修滿了特教的學分.應該也可
06/19 18:14, 1F

06/19 18:14, , 2F
領特教教師證..
06/19 18:14, 2F

06/19 18:14, , 3F
特教本科出身的也是修滿了普通學分.才能
06/19 18:14, 3F

06/19 18:15, , 4F
領普通教師證
06/19 18:15, 4F

06/19 19:06, , 5F
搞才會讓教師專業總是不受尊重
06/19 19:06, 5F

06/19 19:10, , 6F
所以這樣的領證也不合理基本上沒接受實習
06/19 19:10, 6F

06/19 19:12, , 7F
直接就發證都是不合理的
06/19 19:12, 7F

06/19 23:32, , 8F
我比較贊成原PO(就是樓上)的想法
06/19 23:32, 8F

06/19 23:33, , 9F
教育行政很多時候的便宜做法其實頗荒謬
06/19 23:33, 9F

06/19 23:34, , 10F
我至今聽過至少三個在各不同領域的法界
06/19 23:34, 10F

06/19 23:34, , 11F
人士不約而同提到:教育部是國家行政
06/19 23:34, 11F

06/19 23:34, , 12F
機關中屬一屬二沒有法治觀念的機關
06/19 23:34, 12F

06/19 23:36, , 13F
教育行政機關很多亂來的措施,久了就讓
06/19 23:36, 13F

06/19 23:36, , 14F
基層教師也毫無法理依據的認為理所當然
06/19 23:36, 14F

06/19 23:36, , 15F
這個問題我就不再表示意見,Teacher版
06/19 23:36, 15F

06/19 23:37, , 16F
有人也提到不錯的觀點,提供多元思考꘠
06/19 23:37, 16F

06/20 12:51, , 17F
何來無法理根據!?師資培育法第11條。
06/20 12:51, 17F
文章代碼(AID): #16TfXwc2 (sp_teach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TfXwc2 (sp_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