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身障手冊or身障證明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步行騎牛。流水流)時間17年前 (2008/07/21 11:4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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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之前也有稍知道一些新資訊 分享給大家 過去"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身心障礙的概念是"需要被保護" 但新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則是觀念的修正....改以權益方式來提供輔助 而且 不再由單一"社會局"來提供輔助 新法內容涵蓋教育、社福、勞政、醫療....等 身心障礙的証明 以構造、功能來分類....另外也會評估"其他"條件 "每五年"要評估一次 所以不再是一張手冊用到老了 (民國101年7月11日正式上路 全國身障者都要重新鑑定 ) 關於其他條件方面 舉幾個例子.... 1.過去是按照障礙"等級"發生活補助.津貼等 如過去"重度"拿到的補助會比"中度"多 但之後則是要評估"家庭經濟狀況",發給不同程度的津貼補助 (應該是考量社福經費有限 錢要真正發給幫助需要的人吧!) 2.過去只要有身心障礙手冊 都可以有申請停殘障車位 但新法中 以特別提出"行動不便者"才可使用殘障車位 (行動不便的定義 目前似乎欲擬為"在沒有任何輔具協助下 無法獨立型走100公尺" 全盲者應該也可納入... 但如果只是上肢障礙 可能就沒有此權益了) 另外 值得注意的是 新法有提到"通報"規定... 醫療.教育.社福.....單位等 一旦發現有新的身障個案 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出來 後續由負責之單位 提供相關資源介入 (就像是受虐或性侵害 沒通報將有法律責任) 而"庇護工廠"也被納入勞政權益裡...所以 庇護工廠裡的"學員"不再僅是學員... 須依照規定勞資規定 給予一定的薪資.福利 (不知道算好事還是壞事? 很多機構的庇護工廠都付不出那麼高的薪資..會倒了一大半吧) 新法許多的概念 其實還蠻好的(在有限資源下 把經費.福利真正用在需要的人身上) 但目前最大問題就是 去年僅通過這樣宣示性的條文 已經過了一年...施行細則還沒動起來 光是負責評估"身心障礙類別"的人員 從哪裡來? 由誰負責? 問題就一堆了.... 民國101年就要上路 照理說 一百多萬的身心障礙人口 每年應該要消化20萬鑑定人次 現在完全都沒動......到時101年才要一口氣換掉全部身障者手冊 一定會民怨大作 更別提其他條件的評估 .....如果那時候身障者才知道自己不一定能享受原有的權益 新法立意多麼好....宣導不良就是一個大錯誤! 或許如果多一點人關注這件事 發出多一點的聲音 政府會較積極的動起來吧! ※ 引述《bluejia (超愛台中的小蝦)》之銘言: : 哈~因為考教甄,之前對法規有稍微研究一下~ : 這兩個指的是一樣的東西~ : 都是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等法律所規範的「證明」~用來申請補助等社會福利 : 目前只有身分證大小的「身心障礙手冊」 : (譬如我之前代課的特教班孩子領有的不同障礙程度的手冊) : 兩個名詞差異是因為法律的不同 : 在舊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稱為~「身心障礙手冊」 : 但96.07.11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 可是呢~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 修正條文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 第 5~7、13~15、18、26、50、5 1、56、58、59、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 而「身心障礙證明」是新法的「第五條」~也就是公布五年後施行 : (我的數學能力加起來是民國101年,但不知道到時候配套措施是否成功囉) : 結論就是:現在還是使用通行中的「身心障礙手冊」! : ~~~~~~~~~~~~~~~~~~~~~~~~ : 然後我再雞婆地附上兩法不同的一點條文吧 : 考完教甄,頓時好空虛喔!(等放榜~但可能沒啥機會進複試,哈哈!) : ※ 引述《iamor2 (iamor2)》之銘言: : : 請問以前常說的「身心障礙手冊」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 : 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 : 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範圍: : 1.視覺障礙者。 : 2.聽覺機能障礙者。 : 3.平衡機能障礙者。 : 4.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 5.肢體障礙者。 : 6.智能障礙者。 : 7.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8.顏面損傷者。 : 9.植物人。 : 10.癡呆症者。 : 11.自閉症者。 : 12.慢性精神病患者。 : 13.多重障礙者。 : 14.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四款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之項目, :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 現在是不是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 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 : 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 : 身心障礙證明者: :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 : 還是這兩者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呢? : : 謝謝喔 : 原本舊法的十幾類的「障礙類別」變成八大類~ : 應該是想把「標記」在更不明顯吧!(我想~^__^) : 現醜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168.135

07/21 13:27, , 1F
推這篇~中肯且受用...感謝
07/21 13: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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