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考題] 101全國聯招公民科申論題Q.3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時間13年前 (2012/06/06 01:5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 這部分其實有爭議
: 全部保留與部分保留各有說法
:
: 從釋字614號來看:
: 「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故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
: 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
: 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
: 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 大法官會議應是採折衷說
: (上述見解引自李震山老師所著行政法導論第59頁第二段,三民書局出版)
:
: 若以日本學者芝池義一教授的見解,折衷說有下列四點
: 一、原則上,所有行政都應有法律授權
: 二、保留密度與干涉程度成正比
: 三、影響層面越大,原則上以法律規範
: 四、個別行政中應裁量其他因素
:
: 我的話我會傾向直接引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有關命令之命名規定
: 以及第七條命令制定程序下去說明
: 強化第(二)子題確實屬於法規命令範疇
: 畢竟考試中不太可能引述這麼多資料(芝池教授的見解我是翻上課筆記的orz)
釋字614號在系爭案例中(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計算),大法官反而是這樣說:
「惟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
(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曾
任公營事業人員無從辦理併計年資,主管機關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
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主管機關針對曾任公營事業之人員,於轉任公
務人員時,其原服務年資如何併計,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逕行
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
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五
七五號解釋參照)。 」
所以雖然大法官採取折衷說
但是對於退休年資計算都偏向不屬於重大公共利益事項
我的見解會認為子題(二)屬於無需法律授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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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98.96
推
06/06 02:25, , 1F
06/06 02:2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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