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中] 實習老師的法規消失
目前課後打工兼差
經師培大學端同意是可以的
條文提供一個模糊難以解釋的彈性
作業原則如文末,供老師參考
往後新制教育實習會明文放寬
可以領課輔、補救、跟代課鐘點等
但教育部很愛自己解釋自己的法規跟作業原則
必要時推薦發文問教育部
保障自己,也愛護實習老師
(目前實習中的的實習學生/實習老師都是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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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29241號函
三十二、(部分內容)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
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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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hnoXD (OhyaXD)》之銘言:
: 我是個新人兼教學組長
: 管理實習老師是我的業務
: 一直聽說實習老師不能領薪水
: 也不能代課、領鐘點費
: 不久之前
: 其他處室的主任想撥講師費給實習老師
: 於是我去阻止
: 但他問我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 我卻真的提不出來
: 後來開會時遇到別校的教學組
: 詢問下發現大家的結論都一樣:
: 1.只要是"鐘點費"都不能領
: (包括代課、講師費、助教費)
: 2.其他費用就可以領(工作費...等)
: 但是時間必須壓在上班以外
: 想請問大家
: 這些規範是寫在哪裡
: 我上網找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裡面完全都沒有講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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