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高中] 實習老師的法規消失

看板studyteacher (實習教師)作者時間8年前 (2018/01/16 11:4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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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課後打工兼差 經師培大學端同意是可以的 條文提供一個模糊難以解釋的彈性 作業原則如文末,供老師參考 往後新制教育實習會明文放寬 可以領課輔、補救、跟代課鐘點等 但教育部很愛自己解釋自己的法規跟作業原則 必要時推薦發文問教育部 保障自己,也愛護實習老師 (目前實習中的的實習學生/實習老師都是舊制)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29241號函 三十二、(部分內容)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 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 ※ 引述《OhnoXD (OhyaXD)》之銘言: : 我是個新人兼教學組長 : 管理實習老師是我的業務 : 一直聽說實習老師不能領薪水 : 也不能代課、領鐘點費 : 不久之前 : 其他處室的主任想撥講師費給實習老師 : 於是我去阻止 : 但他問我有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 我卻真的提不出來 : 後來開會時遇到別校的教學組 : 詢問下發現大家的結論都一樣: : 1.只要是"鐘點費"都不能領 : (包括代課、講師費、助教費) : 2.其他費用就可以領(工作費...等) : 但是時間必須壓在上班以外 : 想請問大家 : 這些規範是寫在哪裡 : 我上網找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 裡面完全都沒有講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70.251.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tudyteacher/M.1516074038.A.D7A.html
文章代碼(AID): #1QNNGsrw (study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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