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健保費用 可列舉扣除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2年前 (2004/06/01 07: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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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整理 李先生詢問:申報9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已繳納的健康保險費可否列報扣除? 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所稅時,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者,就可以 列報保險費支出。所以,李先生如果係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所繳納的健保費可以列報扣 除。 目前可以抵減的保險費僅限人身保險支出,包括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勞工、軍公教、農 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眷保。 納稅人列報保險費支出,必須檢附保險公司開立的收據正本或郵局發給的繳納保費憑證。 至於多數人的公保、勞保、以及健保,是係由服務單位按月代扣,所以民眾報稅時,記得 向服務單位要求開立全年度員工自行支付本人與眷屬保險費憑證,以作為納稅證明。 列舉保險費扣除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扶養之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保險費得列 報扣除,且每人每年可扣除金額不得超過2.4萬元。 此外,民眾還要注意的事項有三:(一)產物險(例如火險、汽機車責任強制險)的保險 費不能列報。(二)保單必須是經財政部保險司核准的保單,如果買到「地下保單」是不 能列報的。(三)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且被保險人必須是納稅人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如子女、父母、祖父母、岳母及公婆)。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tax@udngroup.com) 【2004/05/3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0.122
文章代碼(AID): #10kyB6qz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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