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 免贈與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11 11:0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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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新竹縣沈先生問: 我有一塊土地是當初政府徵收而發還的抵價地,現在要過戶給子女,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答覆: (一)以新市鎮開發條例擬定、發布的特定區計畫及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 開發的新市鎮計畫,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徵收土地, 所有權人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之日起至依平均地權條例實施區段徵收發 還抵價地五年內,因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前項規定於本條例 86年5月21日公布施行前,亦適用之。 (二)前項抵價地必須係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的土地。 (三)抵價地之價值--補償地價金額列為權利,仍應列入贈與總額計算其價值後,再予 以同額扣除。 (四)贈與人同一年度贈與子女的財產總額在免稅額100萬元以下時,可免辦申報,但因 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查詢相關內容請電0 3-5585700) 【2004/08/1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81.249
文章代碼(AID): #116Ol3DI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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