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父母離異 子女仍有繼承權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16 09:3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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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訊 苗栗縣賴小姐詢問: 父母離婚,子女監護權歸母親,如今父親死亡,是否有仍為繼承人?如果不要繼承可以嗎 ?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答覆: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遺產者,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該於被繼承人死 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因此,即使離婚,子女監護權歸由母親所有,父親死亡, 子女仍有繼承權,繼承人仍應依規定申報遺產稅。如果子女不欲繼承,則應於知悉父死亡 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一般拋棄繼承大都運用在被繼承人的債務高於所遺留財產時,繼承人藉拋棄繼承,避免承 接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除非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大於遺產或債務金額無法確定有可能大 於遺產;否則,拋棄繼承反而將使遺產稅扣除額減少。所以賴小姐如果要拋棄繼承權時, 應先考慮清楚。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37-460597轉503竹南稽徵所王雅慧) 【2004/08/1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207
文章代碼(AID): #1180w1SG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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