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連帶保證債務 不得列未償債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19 09:5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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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屆清償期或未遭強制執行的連帶保證債務,不得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 。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如果有確實證明,免徵遺產稅。但如果連帶 保證他人借款的債務,一直到繼承日止,尚未屆清償期或債權人尚未聲請強制執行,該連 帶保證債務不得列為被繼承人的未償債務。 國稅局說,轄內有一名林姓納稅義務人,他父親的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後,才申請追認生 前提供擔保物,連帶保證其姊夫向銀行借款的未償債務扣除額。國稅局以其父只是借款債 務的連帶保證人,且借款資金非其所用等由,不准認列。 林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所謂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言,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拍賣 抵押物,就其拍得價金而受清償,其父對於上開債務,既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並提供物上 擔保,該筆債務自屬其父死亡前之未償債務。 但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林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本件被繼承人既非系爭借款的主債務人,其所負連帶保證債務, 僅是立於保證人地位,在債務到期而未為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給付的責任。死亡前債務 清償期尚未屆至,縱其簽署的保證契約業已生效,但因死亡時尚無須負清償責任,不能說 這項保證債務為其生前的未償債務。 其次,連帶債務的債權人未實現請求給付前,無從確定履行是項債務的主體究為何人及其 給付金額若干,至被繼承人死亡時止,債權人尚未就他人的借款債務向被繼承人請求清償 或聲請強制執行,即難確定被繼承人為該項債務清償主體,自不因其形式為連帶保證人, 即認為已符合稅法所定「未償之債務」,俾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此外本件主債務人自借款後均依約按期付息,債權人尚無法聲請拍賣抵押物,從而被繼承 人提供設定抵押權擔保物,不因用以擔保借款債務,即確定會遭法院拍賣而減少其財產, 該筆債務自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因此判決林君敗訴。 【2004/08/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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