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協議價格徵收 免所得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25 12:1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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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核釋,個人的土地被徵收,如徵收款是依協議價購所取得,得免納所得稅。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協議取得土地是土地徵收的先行程序,由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 達成協議,始完成土地權利移轉,與政府以公權力徵收土地的強制性不同,財政部日前特 針對協議價購土地(包括土地改良物)所領取的各項所得課稅作出函釋。 以徵收的土地而言,依所得稅法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規定,個人領取的地價補償與加成補 償免納所得稅,而因土地徵收領取的土地改良補償、建築改良補償、遷移費等其他法定補 償,因屬損害補償性質,沒有所得發生,因此不須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新函釋指出,由於協議價購先於土地徵收程序,以協議價購進行的所得給付項目或 給付標準,若與按徵收方式辦理相同,也應比照土地徵收的課稅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領 取的地價 (與徵收價格相同)與各補償費均得免納所得稅。 不過,協議價格係由買賣雙方共同決定,目前土地徵收條例並未明定協議價格的給付項目 與計價標準,財政部也指出,若其與徵收方式辦理者不同,則僅有地價及其加成補償得依 法免稅,其餘給付項目仍依稅法認定相關所得稅的徵免。 【2004/08/2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1.45
文章代碼(AID): #11B17qC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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