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扣除額經核定 不得改列舉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25 12: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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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竹南許先生問: 近日收到國稅局91年度補稅單,才發現有一筆購屋貸款利息未申報,可以補申報嗎?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答覆: 許先生所問購屋貸款利息應屬於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額,因此,依據該法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中未列舉扣除額...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又經納稅 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 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所以,許先生於接獲國稅局 9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表示稽徵機關已核定了,是不得再主張適 用列舉扣除額的。 近來各區國稅局針對9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辦理開徵,繳納日期為8月16 日至8月25日止。(查詢相關內容請洽:037-460597轉207陳苑萍) 【2004/08/25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1.45
文章代碼(AID): #11B1GkRm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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