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大陸人民繼承遺產 三年內申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19 21: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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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訊 東勢鎮王小姐問: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時,其遺產稅應於何時申報?申報程序為何? 中區國稅局台中縣分局答覆: (一)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 所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二)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 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如果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者,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 示之日起二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依法辦 理申報。 (四)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財產,已經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國稅局依規 定逕行核定者,不必再辦理申報。 (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何04-25291040轉411秀美小姐) 【2004/10/19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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