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銀行會員徵信準則 會計師砲轟

看板tax (稅板)作者 (≧▽≦b)時間21年前 (2004/10/20 10:1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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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林杰兒/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日前通過「銀行會員徵信準則」,明定「被懲戒處分停止執行業務兩月以上、兩 年以下的會計師,其簽發的財報自懲戒日起五年內不予採用」,引發會計師不滿,認為這 項規定構成聯合行為,有妨礙公平競爭之嫌。 會計師全聯會為此卯上銀行公會,並在日前向公平會提請解釋。一名會計師指出,公平會 的解釋,如果確定構成聯合行為,而有公平法所規定「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 」,銀行公會即應修正或廢止徵信準則中的這項規定。 會計師公會這項罕見的回應動作,主要是針對銀行公會理監事會在8月底通過的徵信準則 修正案中,明確規範「會計師受會計師法或證交法處以停業或停簽業務者,其簽發的財報 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五年內不予採用」所做的一記反擊。當時由於博達案的後續衝擊,公 會接獲許多會計師反應,銀行對於「有紀錄」的會計師,採取了不同標準的審查原則。 「犯錯、有過失的會計師,已受到相關法規的處分,兩年內都不能簽發企業的財報查核報 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長薛明玲指出,銀行公會規定受懲戒會計師簽發的財報五年 內都不予採用,除了是變相加重對會計師的處分,真正受到衝擊的還是企業本身,「要借 錢的是企業,不是會計師」。 實務上,企業融資時提供的財報資料,若屬前述因簽證會計師因素而不被接受,為求順利 取得授信,只能採取更換會計師一途,「但公司也會因此受到許多不必要的困擾。」 他強調,銀行公會固然有權對其內部會員的徵信準則進行規範,但若基於中立與持平的角 度而言,簽發財報不予採用的「期間」,是否適宜在法令規範的兩年之外,再延長三年, 仍有待拿捏。 會計師公會指出,銀行公會要求全體會員「對受懲戒會計師簽發財報,五年內不予採用」 的做法,已超乎會計師法規定,更是以聯合行為,對受懲戒處分期滿的會計師,仍加以限 制並妨礙業務上的公平競爭,明顯牴觸公平交易法。在公平會函釋確定違法後,將積極建 請銀行公會修正或廢止徵信準則相關規定。 【2004/10/2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104.232
文章代碼(AID): #11TShowJ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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